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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府网 2017-06-02 12:17:10

文件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赣府发〔201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细则所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江西政务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我省各级政务服务网运行的关键基础设施,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以及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汇报。

省发改委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推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省级政务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多头采集。

(二)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三)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应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安全可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应使用国产密码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

第七条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由目录管理系统、交换系统和数据资源中心三部分组成。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承载网络分类,包括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推动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管理,依托现有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包括内网和外网两部分,下同),省级政务部门、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另行建设。已建设市级平台的设区市政府,必须符合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省、市两级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并接受省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政务部门各业务信息系统须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

第八条推进政务部门信息系统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快部门内部政务信息数据归集,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全省电子政务内网或全省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顶层设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省发改委按照国家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制定《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明确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作为各地、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依据。

第十条分级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级政务部门,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按照《规范》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各地、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以及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指挥、治安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信息资源库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县(区)政府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发改委负责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

省级政务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四章政务信息分类共享

第十二条明确共享信息分类。政务部门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时,应明确各类政务信息分类。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类信息: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遵循共享信息分类要求。凡是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信息,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核定。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在部门间无条件共享;跨部门的主题信息资源以及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应在各部门间予以共享。

第五章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四条提供共享信息的要求。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统一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属于对公众用户无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开放,提供方式主要包括数据接口、查询以及批量下载等;属于对公众用户有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与本级政务服务网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对接,建立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申请渠道。

第十五条共享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共享信息的部门应建立共享信息维护和更新机制,对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维护和动态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使用共享信息流程。无条件共享类信息由使用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行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由使用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信息,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使用共享信息的相关要求。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是可以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各级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使用部门要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获取的共享信息应依法依规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向提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使用部门对共享信息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共享信息校核机制。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要建立共享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在主管部门备案。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六章政务信息共享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加强安全管理。省工信委、省网信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单位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省发改委要加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政务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切实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网络信息安全防护要求。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签订共享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加强监督检查。省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和考评制度,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每年1月底前,省级政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向省发改委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省发改委向联席会议和省政府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省发改委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经费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对网络安全保障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二十二条落实资金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本级政府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的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切实推进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务部门,各市、县(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改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省发改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和省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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