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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府网 2017-06-08 13:54:51

文件名称: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赣府厅字〔2017〕5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05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7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2.3专家组与职责

2.4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2.5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2.6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应急响应的原则

4.3应急响应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4.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4.6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

4.7新闻报道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和演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制定

8.3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规范各类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较快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20个县(市、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农业部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省农业厅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备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农业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通信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武警总队、省军区后勤部、省监狱管理局各1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统一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领导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疫后恢复生产工作;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时,向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农业厅: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疫情。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对疫点和规定区域内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有关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评估疫情损失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置所需费用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指导定点屠宰场做好动物防疫及其场地消毒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及动物疫病科学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的普及宣传。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省财政厅: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安排应急处置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区域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向省农业厅通报有关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快速处置野生动物疫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向省农业厅通报有关疫情。协助做好疫情扑灭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工作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优先安排批量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省农业厅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省公安厅: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疫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并督导各地做好消毒药品、医疗及消毒器械、口罩、隔离服等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对染疫及可疑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实行隔离;负责组织实施对动物隔离场所及污染区域进行严格消毒;负责组织实施对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置情况。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协助关闭和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负责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层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畅通。

南昌铁路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省机场集团公司: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省武警总队: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系统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省军区后勤部、省监狱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2.1.2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其职责是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2.2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省应急委员会及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起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知识、处置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负责与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具体事务和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与职责

组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职责主要是: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名录及其防治、监测、净化计划;发生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专家组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专家组应当提出消毒、封锁、扑杀、免疫、无害化处理等控制疫情扩散和扑灭疫情的建议,并进行损失评估;负责对新发疑难重大病症的防疫、检疫、诊治技术及疫情处置等提供技术咨询;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草案。

市、县(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2.4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2.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紧急免疫、消毒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4.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4.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责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工作组,组长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由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现场工作组成员。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2.6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根据全国的统一要求及我省的实际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专门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购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早期发现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协作制度,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会同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饲养场、集贸市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工仓储等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预防行动

省农业厅设立统一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各类监测机构及个人报送的有关信息。接到信息后,省农业厅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定预警级别,并提出预警措施建议。

3.2.2预警支持系统

省农业厅建立和完善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实现与省应急委员会、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联网互通,做到信息传输通畅,资源共享,指挥有力,提高预警能力。

3.2.3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省农业厅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信息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评估结果,按照预警级别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同意作出预警决定或授权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作出预警决定后,由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预警发布后,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为: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科研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履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派出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农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如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省农业厅和省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应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工作组,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当疫情难以控制或者有扩散、蔓延发展的趋势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我省按程序紧急启动省级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设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省直有关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b.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b.负责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管理。

c.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d.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和技术培训。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农业厅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省农业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直有关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设区市人民政府。

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3)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省农业厅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国家终止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我省按规定视疫情控制情况作出终止决定。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

疫情发生后至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免疫等疫情处置情况每周一次逐级报至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实行每日报告制。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4.7新闻报道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省农业厅。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当地财政、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国家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制定。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各种扎实有效的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场户进行恢复生产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医疗救治、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计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和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计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疫病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疫病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科技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指导下,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疫情处置预备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等知识技能。即: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练包括编制应急演练方案、明确演练任务、组织演练队伍、确定演练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练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省农业厅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省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省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制定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审和进行修订。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须报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省农业厅备案。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1.1《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2《关于启动×××(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3《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4《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续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1.5《关于江西省×××(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通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1.6《关于结束×××(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7《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稿(Ⅰ)》规范化格式文本

9.1.8《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稿(Ⅱ)》规范化格式文本

9.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9.2.1《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2.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2.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规范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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