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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订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府网 2018-07-20 17:40:46

文件名称:江西省修订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救灾资金管理新要求,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织密救灾资金管理制度笼子、筑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体系,有力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指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6个救助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救助标准和时限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除按中央要求大幅提高了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4项补助标准外,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较大幅度提高了冬春救助、旱灾救助的补助标准。

《办法》强调,要进一步细分了救助对象,防止不符合条件对象进入。如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或维修住房,同时规定对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和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等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再比如,过渡期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并要求将灾害造成农作物严重绝收的、种植业养殖业重创的五种受灾群众一并纳入救助范围。办法还要求建立“县级民政部门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村(居)委员会积极配合”的核灾工作机制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救助对象确定机制,严把入口关,全面强化源头管理。

《办法》明确,各级安排的救灾资金即可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也可用于防灾减灾工作。同时,要求各地按照“四个不得”要求,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即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划出了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底线”,使基层民政部门知道救灾资金“能用于什么”以及“不能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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