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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府网 2018-08-30 16:43:12

文件名称:《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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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王杰祥摄)

8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召开《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昌坤介绍《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龚健,省财政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黄平,省财政厅经建一处处长高瑞玲,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处长龙初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主持发布会。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王杰祥摄)

陈惠龙: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备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2017年,中央相继推行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江西作为矿业经济大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于今年1月份印发了《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7月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又起草了《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这标志着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正式落地、开始推行。

今天上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财政厅副厅长潘昌坤先生,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龚健先生,省财政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黄平先生,省财政厅经建一处处长高瑞玲女士,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处长龙初光先生,请他们介绍《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潘昌坤副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昌坤(王杰祥摄)

潘昌坤: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2017年初,中央明确江西为全国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的6个省份之一。此后,我省矿业权出让相关收益如何缴纳成为省内很多有关企业关注的焦点。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我省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后,报经省政府同意,今年7月份已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各地执行。下面,我把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介绍。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

长期以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统称矿业权价款)一直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也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中央相继推行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厅字〔2017〕12号),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同时,明确江西为全国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

同年4月份,为了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同年6月份,为推动中央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落实到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缴款、分成、监管等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依法取得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重大改革。江西作为矿业经济大省,贯彻好、落实好、推动好中央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我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为此,2018年1月份,我省印发了《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8〕1号),对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明确了改革方向和路径图。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研究起草了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即《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省征收了近20年的矿业权价款成为历史,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正式落地、开始推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分总则、征收与管理、缴库与分成、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共31条,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具体明确。

一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预算管理方式与财政保障范围。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用于地质勘(调)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矿业权出让成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二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和出让底价原则。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可探索以出让收益率或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相结合的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明确了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和收益基准率的制定部门和批准程序。

三是《实施办法》施行前和施行后矿业权人缴纳出让收益以及不征收出让收益的情形。明确了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施行后的七种矿业权(申请)人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和不征收出让收益的四种情形;为了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也明确了施行前的五种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

四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金额和期限。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应一次性缴纳,高于规定额度的,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0%,余额应按照探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确定不同的缴款期限,即大型10年,中型5年,小型3年。

五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各级政府的分成比例。明确了依发证权限不同矿业权出让收益在中央、省、设区市、县四级政府间的分享比例。依据原价款中央与地方各级分成比例进行新旧政策平移,并向审批发证的一级适度倾斜。具体分四种情形:一是由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35:5:20的比例分成;二是除探矿权转采矿权外,设区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10:30:20的比例分成;三是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5:10:45的比例分成;四是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形成的成果直接出让采矿权的,财政性资金应分享的出让收益比照由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比例分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专业度高,涉及面广,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企业非常关注。下一步,关键是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精神,组织部署好、实施操作好、征收管理好,确保我省改革平稳过渡、顺利推进。重点抓好以下几项:

一是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涉及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和出让收益基准率,我们会同省国土厅正抓紧制定完善,上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执行,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是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征收管理。要进一步细化征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密切关注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我要发布的信息就是这些,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我们很乐意接受大家的提问。

谢谢!

陈惠龙:

谢谢潘昌坤副厅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谢谢!

新华社记者(王杰祥摄)

新华社记者:

刚才潘昌坤副厅长提到下一步要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我想问下,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形式具体有哪些呢?

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龚健(王杰祥摄)

龚健: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或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相结合的形式征收。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

具体征收形式是由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资源禀赋、勘查工作程度、勘查开发条件和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所称的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江西卫视记者(王杰祥摄)

江西卫视记者:

刚才听了潘昌坤副厅长的介绍,我了解这次改革的核心就是矿业权价款将成为历史,今后征收的是矿业权出让收益。我想请问现行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与之前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什么关系?

省财政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黄平(王杰祥摄)

黄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就是说,之前只对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征收价款,现在改为所有国家出让的矿业权,全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更好的体现和维护了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权益。之前已征收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江西日报记者(王杰祥摄)

江西日报记者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强调,要建立符合我省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那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龚健: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以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是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且完成有偿处置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以及新增资源储量的除外。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以及新增资源储量的除外。三是已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的除外。四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但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的除外。

江西晨报记者(王杰祥摄)

江西晨报记者:

我想接着刚才的话题继续提一个问题,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缴纳吗?如可以,分期缴纳需要缴纳相应的利息吗?

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处长龙初光(王杰祥摄)

龙初光:

一、符合条件,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具体条件为:

(一)由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其探矿权出让收益应分别在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二)由国务院和省以下(含省本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其采矿权出让收益应分别在3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

(三)探矿权(申请)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规定的一次性应缴纳的额度(部发证500万元,省发证300万元),以及已发生的探矿权出让前期成本,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按照探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大型,10年(含本数,下同);中型,5年;小型,3年。

(四)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规定的一次性应缴纳的额度(部发证3000万元,省级及以下发证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按照探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大型,10年(含本数,下同);中型,5年;小型,3年。

二、经批准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不承担分期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即不需缴纳利息。

中国江西网记者(王杰祥摄)

中国江西网记者:

刚才潘昌坤副厅长讲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我想问下省财政厅,由征收矿业权价款改征矿业权出让收益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以及省、市、县三级的分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另外,各级对开展地质调查、地质勘查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支出如何保障?

省财政厅经建一处处长高瑞玲(王杰祥摄)

高瑞玲:

矿业权价款和出让收益均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原来征收矿业权价款时,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2:8,改征出让收益后分成比例为4:6,中央的分成收入提高了2成,这样的话,我省分成收入相应减少。在确定省、市、县分成比例时,采取按照原矿业权价款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成比例进行新旧政策平移,并向审批发证的一级倾斜的原则来确定,这样就能较好地稳定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省级与市、县利益。关于第二个问题,《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关地质勘(调)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矿业权出让成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陈惠龙:

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潘昌坤副厅长、龚健副巡视员,谢谢黄主任、高处长、龙处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进展情况。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闻素材,欢迎记者朋友们下载查看。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专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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