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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政府网 2017-07-04 09:13:19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发改能源〔2017〕75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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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98X/2017-01832

发布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

文号:

冀发改能源〔2017〕750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4日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关于印发《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我委制定了《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4日

附件

河北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建设增量配电网,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量配电网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二)稳步推进。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和项目建设的管理,实现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

(三)竞争开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投资主体应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

(四)安全可靠。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义务。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总体管理,市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做好项目论证、核准、建设等相关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第二章配电网规划及项目规划建设方案

第五条配电网规划包括规划编制与衔接、规划审定与发布、规划实施与调整。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辖区配电网发展需求和配电网规划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省级配电网规划,与各市衔接一致后审定并发布。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配电网规划进行适当滚动和调整。如遇较大变化,或应电网企业等相关方申请,可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对规划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六条项目必须纳入配电网规划,并按照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须配套编制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以下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方案。

第八条项目方案编制要充分吸收规划建议,全面落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与上级公用电网规划衔接一致,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分供电范围。项目方案编制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行业相关单位和电力规划、环境保护专家等。电网企业应支持和配合项目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提供规划基础数据,提出合理规划建议。

第九条项目方案应遵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并与远景年规划具有良好的衔接。为保证电网安全,在同一区域内,应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对变电站及配电网进行规划(包括装备水平、通信、配电自动化等二次系统),并符合公共电网接入要求。

第十条项目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电网企业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国家配电网业务要求的项目列为省增量配电网业务项目,评审通过的项目方案内容纳入配电网规划。

第三章项目论证与核准

第十一条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方案,项目属地政府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等条件,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属地政府申请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业主与属地政府签订配电网投资协议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投资配电网业务。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可依据获准投资配电网业务的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市级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如有必要各市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后,项目业主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相应业务资质。

第十三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网业务,并按实际电网覆盖范围确定配电区范围。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经论证并与当地政府签署配电网服务协议后,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开展配电网业务。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后,项目业主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相应业务资质。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市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权限,根据需要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保、安监、质监、电网企业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需要组织咨询机构、电网企业等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项目具备并网条件后,电网企业及时按照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相关方案对涉网设备等进行验收。并网前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签署并网协议。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项目运营,保障项目运营者正当权利,监督项目运营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电网企业特指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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