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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政府网 2017-07-11 10:14:08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政发〔2017〕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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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0712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发〔2017〕9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07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已经2017年5月26日省政府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

居民增收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

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促进各类社会群众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带动居民增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类指导,分群体施策,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和居民增收互促共进,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确保到2020年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努力缩小与京津地区居民收入相对差距。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落实国家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等政策措施,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落实协议薪酬、持股分红、年薪制、企业年金等政策,探索试行股权制、期权制,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落实国家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和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并落实相应薪酬待遇。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和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3.定期开展省、市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各类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等国际国内赛事,对获奖选手给予适当奖励。研究设立“燕赵工匠节”,通过举办系列技能展示、职业竞赛、巡回报告等活动,广泛宣传燕赵工匠培养支持计划和我省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做法、成效,弘扬燕赵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依托各级职业院校及公益性教育培训机构,重点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全产业链系统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跟踪服务,全面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综合实力与自主发展能力。到2020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2.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县(市、区)要制定扶持政策,明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优先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在土地使用、农业补贴、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3.加快推进以省级为重点的省、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深入开展“政银担”合作模式,推广政府、银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四位一体”的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4.推动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建设,打造一批综合性、专业性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实现全省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全覆盖。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依托农产品交易市场和生产基地开展网络分销业务。(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5.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支持农产品储藏、烘干等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在主导产区打造小麦、玉米、乳品、肉类、食用油、蔬菜、果品、水产品、食用菌、中药材等精深加工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倍增,带动农民增收。(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6.加强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分工协作,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政府资金给予联合体内项目重点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稳定在1000家左右,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新增200家,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7.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量化股份获取分红收益。支持将农村“四荒”资源经营权采取确地确股、确权确股等形式,与工商资本对接合作,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支持有旅游资源的地区,以闲置农宅组建或入股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深入实施《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04号)中的相关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2.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提取,100万元以下部分提取20%,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提取15%,3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3.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可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25%。(省科技厅等负责)

4.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相关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0%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5.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取得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并且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达成转化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要求与本单位签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将签订协议的书面请求提交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书面请求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达成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等负责)

6.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可通过奖励等办法将部分股权、知识产权等让渡给科研人员。推进《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科技厅、省法制办等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加快推进企业登记网上办理,优化企业登记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审一核”,提高登记效率。(省工商局等负责)

2.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金融、土地等各项政策,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版、专题、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选树先进典型,解读政策措施,弘扬创业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3.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力度,打造创业辅导师队伍,提高创业成功率。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4.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各金融机构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持续增长。开展减费让利,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负责)

5.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指导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功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河北证监局等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推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差异化分配试点,根据企业类别、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职业经理人职责定位等差异,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2.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市场规则相符合、与股东利益相统一、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股权激励制度。(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3.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认真落实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清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性障碍,拓宽市场准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企改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4.严格司法程序,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民营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信贷资金等生产要素。(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落实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试调查制度,建立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落实基本工资标准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2.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的实施办法》(2017-15)有关政策措施,探索规范津贴补贴水平自主申报机制,健全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完善精神文明奖励办法,深化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3.制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到基层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直接按期满工资确定,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高定两档。落实就业费、安家费、助学贷款代偿、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4.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对长期在基层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或越级晋升职称等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把发展生产扶贫作为主攻方向,实施特色农业、光伏、旅游、电商、家庭手工业等五大特色产业扶贫工程,大力发展设施蔬菜、中药材和畜牧养殖等特色种养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建设村级光伏电站;推广“景区带村、能人带户”模式,抓好旅游扶贫重点村建设;提升家庭手工业组织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建立农特产品网销体系,培训一批电商扶贫带头人、一批示范性网店。(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2.推广“政府平台引导”“农业园区拉动”等模式,构建市场主体与贫困群众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由单户扶贫转变为组成利益联结共同体致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贫困户,由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成为拿租金、股金和薪金的“三金”农民,使无劳动能力的成为拿租金和股金的“两金”农民。将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经营性资产划归集体所有,折股参与合作经营。(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3.积极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4.对实现就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经认定的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省民政厅等负责)

三、实施七大支撑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1.认真落实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政策,积极探索基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方式方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网络创业和新业态的扶持,托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2.健全“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对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加强与京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扩大跨省劳务输出规模。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带动农村劳动力走出国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3.加强省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对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落实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推进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良好运行,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有资本、有技术、有创业经验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各级政府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税费减免、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4.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有效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及创业培训,为技能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结合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成功率。继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就业活动,为各类求职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5.加强县、乡就业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推进就业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和社会困难群体倾斜,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推动就业服务向乡村和边远地区覆盖,推进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打造集多样化、差别化、精细化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就业者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6.培育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构建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主体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补充、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发展,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分别建设一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将中国华北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打造成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7.推进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加快建立劳务对接、就业协作机制,畅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信息交流渠道,着力构建准确、高效、全方位的京津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信息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快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谋划建设一批市、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改善实训基地条件,逐步构建全省公共实训平台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百万燕赵工匠培养支持计划”。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准入限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高实训效能。加强京津冀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衔接,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联合开展人才交流与培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2.加强企校合作,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诊断与改建工作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重点建设20个左右国家级、50个左右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20个左右国家级、50个左右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3.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和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补贴政策,加强培训监管,提高培训质量,形成完善的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见习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和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财政税收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4.加强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产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富余劳动力的再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培训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等行业转岗职工5万人次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

1.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适当考虑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等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实行低保家庭就业渐退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后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继续给予其家庭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2.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加强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和临时救助工作,落实对困难群众的相关优惠减免政策。(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3.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积极稳妥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好去产能过程中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维护下岗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按照国家规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力度等措施,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风险。实施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符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补贴政策,对难以缴费参保的贫困人员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发展慈善事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1.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发展个人理财行业,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居民资产增值。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创新理财产品,增加居民理财渠道。开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抵押融资,依法增加红利、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省金融办等负责)

2.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和培训,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增加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股权收益。允许通过动产、不动产投资,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转化为经营性产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省金融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等负责)

3.推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交易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修改完善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补偿实施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4.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等政策措施,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省地税局等负责)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现金使用制度,按照“双随机”原则,定期对财务进行抽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适当降低保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2.建立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健全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进行重点监控。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资支付属地政府负责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3.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缴制度,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办税服务模式,优化税收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地税局等负责)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我省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整合全省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2.加强居民收入统计调查工作,改革统计方法和统计制度,推广住户调查电子记账,提高调查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升对城乡居民收入的宏观监测能力。(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等负责)

3.加强我省收入分配政策评估工作,对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情况和增收目标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确保政策落地和增收目标的实现。(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等负责)

(七)重点地区率先突破行动。

1.充分发挥雄安新区的创新示范作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新收入分配政策,打造政策效应高地,激发各类群体活力。鼓励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等环京津地区主动对标京津,率先缩小与京津的差距。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突破,不等不靠、先行先试,在收入分配政策上允许有所差别。(有关市、县政府负责)

2.落实《关于重点支持张承坝上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推进方案》(冀扶〔2017〕2号),加大对列入重点支持的10个深度贫困县、200个深度贫困村支持力度,整合资源,重点突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到2018年底,深度贫困地区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省有关部门、有关市、县政府负责)

3.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工作,根据重点群体的特点,强化问题导向,采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举措,破解居民增收急需突破的瓶颈和障碍。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和专项激励计划试点。(省有关部门、有关市、县政府负责)

四、强化组织实施

成立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研究建立对各项政策措施和试点方案的评估评价机制,实施年度专项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和市、县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督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各市、县也要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的具体方案,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激发重点群体活力、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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