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河北地方法规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政府网 2017-09-22 08:42:03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7〕1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省政府办公厅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信息导航

varsimpleTreeCollection;$(document).ready(function(){simpleTreeCollection=$('.simpleTree').simpleTree({autoclose:false,afterClick:function(node){varurl=$('span:first',node).children().attr("href");vartarg=$('span:first',node).children().attr("target");if(url=="#"){window.location.href=url;}else{if(targ=='_self'){window.location.href=url;}else{window.open(url,'','','');}}},animate:true});$("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eq(6)img").attr('class','trigger1');$("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eq(7)img").attr('class','trigger1');$("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last:eq(0)img").attr('class','trigger1');});

.simpleTreeDiv{border-width:1pxsolid#B4AFAF;width:219px;}

概况信息

地区(行业)介绍

机构设置和职能

领导成员和分工

政府规章文件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规划总结

规划

计划

年度报告

工作总结

工作动态

工作部署

领导活动

领导讲话

公告公示

应急管理

政府大事记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

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财政财务

专项经费

政府投资项目

财政(务)预算

财政(务)决算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采购

统计信息

办事指南

其他

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0982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7〕116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5日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到2020年)

(一)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三)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四)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措施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针对性教育,增强防治意识。

1.推动社会公众的普及教育。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宣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专题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演出、讲座、咨询、面对面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地、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

2.加强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防范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失足妇女、注射吸毒者等易感染艾滋病高危人群,以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警示性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会商机制,按要求在初中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3.加强重点场所宣传。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广告,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机构要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二)实施综合干预,遏制传播蔓延。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遵循“早检测、早报告、早干预、早治疗”的综合干预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传播风险。

1.强化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打击力度。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

2.强化监测检测。卫生计生部门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对重点人群开展行为学和生物学监测评价,科学预测流行态势,按规定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巩固完善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检疫检验机构要加强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针对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检测机构通过深入聚集场所、网络平台、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积极开展检测咨询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鼓励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推进艾滋病自我检测,以便及早、最大限度地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3.强化行为干预。工商、质监、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公共场所经营者要通过社会营销、免费发放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性病诊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提供咨询和转诊服务。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摸清吸毒人群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吸毒者转介到戒毒药物治疗门诊入组治疗。

4.强化感染者和病人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机构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法律教育和转介等工作,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配套外籍感染者的防治措施和政策。

5.强化医疗救治。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及早实施抗病毒治疗。艾滋病定点医院要加强抗病毒治疗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一站式工作流程。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

6.强化母婴阻断。各地要把预防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逐步扩大覆盖面。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治疗服务、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有效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7.强化血液管理。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保险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做好关怀救助工作,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1.减轻医疗负担。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2.提高生活质量。在全省推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经验,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社会力量献爱心相结合、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通过贴息贷款、小额信贷等方式,采取以工代赈、就业促进等形式,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要做好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

3.保障合法权益。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歧视。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患者中违法犯罪人员的监管治疗制度,并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四)加强培育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社会基金主要支持具备一定条件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做好注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并对符合条件、能力强的社会组织申请注册给予积极支持。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依法、科学、规范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并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社会基金项目活动的督导与考核。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内容,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疫情严重地区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加强防治工作机制建设,有效控制疫情。要积极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活动,因地制宜探索防治工作模式。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和措施,落实防治职责,形成防治合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不断优化各类防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确保整体防治水平适应艾滋病防治形势任务需要。要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将艾滋病药品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强化督导评估。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导和评估,2020年组织行动计划实施终期评估。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行动计划,健全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做好督导评估工作,确保行动计划落实到位。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