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河北地方法规

河北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政府网 2017-12-21 18:49:18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政字〔2017〕5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省政府办公厅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信息导航

varsimpleTreeCollection;$(document).ready(function(){simpleTreeCollection=$('.simpleTree').simpleTree({autoclose:false,afterClick:function(node){varurl=$('span:first',node).children().attr("href");vartarg=$('span:first',node).children().attr("target");if(url=="#"){window.location.href=url;}else{if(targ=='_self'){window.location.href=url;}else{window.open(url,'','','');}}},animate:true});$("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eq(6)img").attr('class','trigger1');$("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eq(7)img").attr('class','trigger1');$("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last:eq(0)img").attr('class','trigger1');});

.simpleTreeDiv{border-width:1pxsolid#B4AFAF;width:219px;}

概况信息

地区(行业)介绍

机构设置和职能

领导成员和分工

政府规章文件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规划总结

规划

计划

年度报告

工作总结

工作动态

工作部署

领导活动

领导讲话

公告公示

应急管理

政府大事记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

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财政财务

专项经费

政府投资项目

财政(务)预算

财政(务)决算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采购

统计信息

办事指南

其他

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1188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字〔2017〕55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主要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成果汇总。

三、调查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部署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组建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调查方案,落实调查经费等。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完成资料收集,组织人员培训,遴选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宣传,启动实地调查等。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汇总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检查验收等。

四、调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最新行政勘界成果和相关资料,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各级分工。调查采取“全省统一组织、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省级统一部署调查任务,负责统一制作基础数据、统一采购省市县级土地调查软件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市级负责调查工作督导、质量监理、规范性检查;县级负责实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三)落实调查经费。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省、市、县(市)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负担。市、县(市)所需调查经费,原则上使用省级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省级对较为困难的省财政直管县给予适当补助,如有不足,同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要统筹安排,将所需调查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确保调查质量。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五)加强调查宣传。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阶段任务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让社会各界知晓土地调查、支持土地调查、配合土地调查,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河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河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袁桐利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吴晓华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潘爱良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宋立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丽省民政厅副厅长

徐联中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兰格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吕竹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吴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崔志清省水利厅副厅长

马利民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忠省林业厅副厅长

和大水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张兰格同志兼任。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