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人防字〔2017〕4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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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843x/2018-00046
发布机构:
省人防办
文号:
冀人防字〔2017〕43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25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
防护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
结
建
式人防工程)
和
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
三
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
以
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
四
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
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
人防工程建设
规范、
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
质量
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人防
工程实体质量及
人防专用
设备
生产安装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
五
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质量责任的单位,包括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人防
工程实体质量,对于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对于
结
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
,
包括:防护结构
、
防护设施
、
防护设备、
防化设备,
其它
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
以及
平战功能转换等。
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是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的
生产加工质量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及战时风水电设备的安装质量。
第
六
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
质量
检测机构
应当
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依法承担人防工程质量责任,接受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
七
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机制,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诚信体系建设,
保障质量监督业务经费落实,
依法
履行
人防工程质量
监督
管理责任
。
第
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标准
。
第
九
条
省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站
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二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巡查和质量专项检查,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和质量检测机构的
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抽查;
(
三
)开展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查;
(
四
)检查指导设区市、县(市、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法规技术培训;
(
五
)
协助调查
人防工程质量
问题
投诉、举报
;
(
六
)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
十
条
设区市
、县(市、区)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
市
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市级负责主城区内
人防工程项目
建设
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
)
市级应
检查
指导所属县(
市
、区)
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
业务
工作
,开展
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巡查
;
(四)承担
上
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
十一
条
对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主体,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1
.
人防工程开工前,
是否
按规定提交报监资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2.是否将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3.
是否
按要求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
;
4.
是否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督促工程质量问题整改
;
5.
是否
按规定程序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提交质量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质量责任义务。
(二)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1.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2.是否
按照人防工程
建设
行政
批准文件、
人防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
和
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
设计文件设计深度
是否
符合要求
,
签字、出图手续
是否
齐全
;
3.
是否存在
指定人防
专用
设备
生产商
、供应商
的行为
,
是否按照
国家和人防行业标准
选用
人防专用设备;
4.
是否
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并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人防工程规模、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
5.
是否按规定
参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孔口防护分部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签署相关
分部工程
验收意见,出具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6.设计变更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规定;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质量责任义务。
(三)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1.
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是否
合理,责任制
是否
落实,监理人员专业和数量
是否
符合人防工程规模、等级和技术特点
;
3.
是否
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并
遵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
;
4.
是否
制定执行监理规划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开展
监理
工作;
5.
是否
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
,
按规定
对施工组织设计(人防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
6.
是否
按
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对进场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对涉及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是否按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
;
7.
是否
对人防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证书、质量证明资料进行核验,
按规定
对设备型号、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
8.
是否
按规定签署人防工程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是否存在
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结论
的行为;
9.
监理细则、监理日志、月报、例会等技术档案资料
是否
分类归档
、
真实、齐全,符合监理规范的规定
;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质量责任义务。
(四)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1
.
施工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是否
健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
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
;
2
.
是否
按规定编制、报批和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人防专项施工方案)
;
3
.
是否
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施工
;
4
.
是否
按规定对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记录、报批
;
5
.
检验批、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质量
评定标准是否符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的规定
,
并
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
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质量责任义务。
(五)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1.
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业务;
2.
是否
严格按照国家
、行业和地方
标准进行产品加工,
是否存在
私改图纸
、
无图生产
行为;
3.
防护设备出厂前,
是否
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品按批次进行20%抽样检验,
是否存在
销售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
合格
产品的行为;
4.
防护设备进入人防工程施工现场时,
是否
向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申请产品进场检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
;
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门框、门扇安装后和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
是否
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进行
评定
,验收
文件是否
经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签认
;
6.
是否按照
合同要求
履行
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护保修
义务
,
是否按规定
建立产品维护记录
;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质量责任义务。
第十
二
条
对取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质量
检测机构
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
三
条
对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
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
抽查
工程实体质量
。重点抽查
防护
结构
、防护设施、人防专用设备的战时防护功能,主体结构分部、孔口防护分部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人防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检查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情况。重点检查防护设备安装的施工措施、关键工序和检查验收项目,是否符合
人防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的规定;
(三)检查平战转换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工程口部、防护结构、人防专用设备的转换设计是否符合要求,预留预埋等同步施工项目是否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
平战转换工作量
是否
控制在转换期限内,
转换方案是否满足
防护密闭要求
;
(四)检查质量监督方案中质量控制点涉及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第
四
章监督程序、
方法
第十
四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同)应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网上报监,按规定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要求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
五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手续;
(二)制定人防工程
《
质量监督方案
》
并组织实施;
(三)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
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四)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
出具
人防工程
《
质量监督报告
》
;
(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电子和纸质档案。
第十
六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
人防
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
七
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取得人防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后
,
方可
办理
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
,
填写《报监登记表》并
提供以下资料:
(一)
建设单位法人授权书;
(二)
人防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
(三)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人防工程
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
资质证书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
(五)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资格证书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资格证书
;
(六)
项目经理任命书及资格证书;
(七)
质量保证承诺书;
(八)人防
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并
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签发《质量监督书》,
收取《送达回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质量监督受理书》和《一次性告知单》。
第
十八
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后,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
出具
《质量监督方案》。
第
十九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
交底会应
包含以下内容:
(一)
现场核查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措施
和
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情况
;
(二)明确对施工组织设计
(人防专项施工方案)
和监理规划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
的监督意见;
(
三
)明确实体工程质量监督重点;
(
四
)
讲解
人防工程施工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
二十
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由2名(含)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
。现场
监督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质量监督人员进入工地现场应主动出示证件,并向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说明检查内容
;
(二)根据检查内容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质量保证体系
;
(三)抽查涉及防护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人防专用设备进场质量保证资料
;
(四)抽查
实体工程
质量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必要时可辅以仪器设备检测
;
(五)出具
《
抽
查记录》
,
明确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抽查
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规范、严谨,具有可追溯性。
第
二十一
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严重质量
问题,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
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
《责令整改通知书》,
明确质量问题的整改内容、整改时间和标准要求,收取《送达回证》;
在
收到建设单位
提交
的
《质量
问题
整改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出具复查记录
。
第二十
二
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现场调查取证,
并在职权范围内行政立案或申请行政立案
。
第
二十三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
建设
单位委托
质量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一)涉及防护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施工前未
按规定检验或检测批数量不足;
(二)人防专用设备缺少质量保证资料或存在明显质量缺陷;
(三)隐蔽工程
未经监理单位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
(四)施工文件(资料)缺失或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无法证明实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
五
)未办
结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
六
)其他影响防护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
四
条
建设单位
组织
质量竣工验收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保修书》
;
(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功能检测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人防工程战时平面图
和人防工程各口部影像资料;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承诺书》
;
(五)其它需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
收到建设单位
申请后,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
材料
进行审查,
并
纳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组成监督组,
监督
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量竣工验收
的
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组中各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
(二)验收组是否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档案资料、人防专用设备施工质量和平战转换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明确检查结论
;
(三)验收组是否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
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
人防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四)监督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档案资料、人防专用设备施工质量和平战转换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现场明确监督结论。
第
二十六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工程
质量
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
建设单位出具
《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应明确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质量依据。
第二十
七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
及时整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报监登记表》
;
(二)《质量监督书》
;
(三)
《质量监督方案》
;
(四)
《
抽查
记录》
;
(五)《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质量
问题
整改报告》
;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七)
《质量监督报告
》
;
(八)
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的资料;
(九)
其他
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
资料。
第
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
二十八
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二十九
条
建设单位在
质量
竣工验收过程中
,
有违反
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
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防护
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超出检测能力从事人防工程检测活动的;
(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伪造检测结果、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第
六
章附则
第三十
二
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办法自201
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人防字〔2011〕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