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的意见
文件编号:〔2018〕—38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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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的意见
索引号:
000217883/2018-00368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2018〕—38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8日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的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国土绿化,推进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现就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规模化推进;坚持结构调整,多元扩绿,兴林富民,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植绿、护绿、爱绿的新动能,加快国土绿化步伐,增强生态支撑能力,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二、创新国土绿化用地机制
(一)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保护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依法行使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加快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扩大造林用地规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范围。重要水源涵养功能区,可根据国土绿化需求,加大耕地、次耕地、坡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力度,栽植节水、耐旱乡土树种,发挥涵养水源功能。张家口、承德地区可参照国家重要水源地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将15度以上坡耕地和没有灌溉条件、风沙危害严重的沙化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三)加快调整种植业结构。在保护耕地、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耕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鼓励发展种苗花卉、木本粮油、名优特新果品,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雄安新区、京津保平原生态过渡带和沿海重要生态区,地方政府可根据生态保护规划和退耕计划,调整种植结构,实施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建设城市森林、城郊绿地,构建京津冀一体化生态格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三、创新新型造林主体培育机制
(一)鼓励成立多类型造林主体。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个体工商户等组建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吸引国企、民企等工商资本建立专业化生态保护修复企业;支持国有林场依托技术优势,依法依规流转周边集体林地和未利用土地,参与当地造林绿化,扩大林场规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二)创新支持政策。支持家庭林场、合作社、企业等新型造林主体承包荒山荒地、沙化土地开展造林绿化,达到新造林质量标准的,按照现行造林补助标准补助或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应工程补助标准予以奖励补助;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35号),享受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实施造林绿化项目过程中,对企业取得的林产品收益依法免征所得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依法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允许财政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转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鼓励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使林木所有权进入流通领域,有效盘活林木资源资产,保证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
(三)开展省级新型造林主体认定工作。鼓励新型造林主体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提升经营抚育水平,建设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现代林业示范园区;大力发展经济林果、林下经济、种苗花卉、生物质能源等绿色富民产业,壮大生态旅游、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养生)等森林旅游业态,打造一二三产业有效融合的森林生态综合体。对规模大、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专业造林公司、合作社认定省级新型造林主体,并在项目、资金、政策、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四、创新林木管护机制
(一)激发造林主体管护动力。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的林业重点工程,要实行“造管一体”,把补植补造、后期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费用纳入造林主体的造林成本,用于项目管护,同时,根据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分期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二)探索社会化管护方式。新造林地达到公益林管护条件的,可由同级政府采取委托管护、合同管护等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森林经营,加强抚育管护。鼓励成立以国有为主,个人、集体、企业参与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国有林场管理系列,实行专业管护。(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三)扩大公益林补偿范围。对个人、企业、合作社等社会主体新造防护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政策规定分期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探索逐步将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等绿色通道林带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鼓励开展认领管护。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通过认领新造林地等方式,明确相关权益,加强新造林地抚育管护,可由省、市、县绿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创新造林投融资机制
(一)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各级政府将造林绿化投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可与上级造林项目补助资金整合使用。加大重点造林项目财政支持力度,在用途不变情况下,加快采取“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形式,对现代林业示范园区、森林生态综合体、林业龙头企业、林农合作社、造林大户等,符合政策规定的优先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二)创新社会融资模式。推广应用PPP融资模式等,撬动、吸引国企、民企、外企、集体、个人、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本投入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林业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市、县建立完善林业融资平台。根据国家碳汇市场建设总体部署,结合我省毗邻京津的区位特点,探索适应省情的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模式,有序实施林业碳汇项目。鼓励个人、企业、单位、外商捐资造林,对捐资数额100万元以上的个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和外商,可授予绿地、林木冠名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三)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造林绿化需求的金融产品,逐步扩大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受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创新担保贷款机制,探索建立面向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和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继续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扩大森林类保险险种范围和覆盖面,探索开展特色商品林保险试点,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河北保监局)
六、创新激励约束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国土绿化作为建设生态文明、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充分发挥各级绿化委员会重要作用,强力推动国土绿化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二)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全省造林绿化现场会,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做法,通报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对造林绿化成绩突出的市、县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可授予河北省绿化奖章,给予相应物质奖励;成绩突出的造林市场主体,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强化考核监督。将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城市、县)、国家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和森林覆盖率指标列为全省重点工作大督查内容,确保到2020年,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达到50个左右;2030年11个市要全部建成国家森林城市,且全省山区、丘陵、坝上及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50%、30%、20%和12%以上,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并保持在36%以上,所有市、县建成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各级政府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年度、地块和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和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国土绿化在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