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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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401751091/2018-00098
发布机构:
省地震局
文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3日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中心台,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省地震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
2018年6月22日
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简称改革领导小组)是河北省地震局党组设置的议事机构,领导省地震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第二条改革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和成员若干名,分别由局领导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改革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改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四条改革办由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改革领导小组下设4个改革工作小组,即地震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地震业务体制改革工作小组、震灾预防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地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承担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专项改革工作任务。
第六条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结合分管工作,分别负责领导一个或几个改革工作小组工作。各改革工作小组组长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各改革工作小组分别设定1名联络员,负责同改革办联系,向改革办报送专项改革工作进展等信息。
二、职责任务
第七条改革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省地震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政策举措;组织开展省地震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确定省地震局业务体制、科技体制、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统筹协调处理省地震局全局性、长远性、跨部门(单位)的重大改革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党组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检查评估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第八条改革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改革部署和要求提出贯彻落实建议;负责对改革领导小组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等方面提出建议;负责研究提出需要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和审议的改革事项和重大问题;负责对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分析、跟踪进展、检查评估并提出建议;负责督促协调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的落实;负责组织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改革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改革部署在本领域的落实;及时研究相关领域的重要改革问题,向改革领导小组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设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建议并报改革办汇总;承担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十条改革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题调研。专题调研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一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改革办根据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要求和改革工作小组建议研究提出,报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确定。会议出席人员为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二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改革领导小组及改革办全体成员,以及各中心台、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改革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改革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及时沟通各方面改革进展情况和动向,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会议由改革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各改革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会议由负责领导的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改革工作小组组长主持。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局党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重要改革方案,按要求及时向中国地震局党组改革办备案;重大改革事项或拟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按要求经中国地震局党组相关领域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国地震局党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等重大事项和重要改革方案,经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局党组审议的,由改革办按照《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工作规则》《河北省地震局工作规则》和有关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