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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定州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政府网 2018-07-25 15:36:36

文件名称:关于对定州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文件编号:冀环评函〔2018〕100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对定州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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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定州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1710

发布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

文号:

冀环评函〔2018〕1001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9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关于对定州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度“水五十条”考核中,你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未通过年度考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以及《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你市新增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评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限批区域:定州市行政辖区。

二、限批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单次通报、两次约谈、三次限批并实施问责”的督导机制。

三、限批内容:除不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或产生生产废

水和生活污水但具备在厂区内全部回收利用,不向外环境排放(含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新建项目,以及“增产不增污”的改、扩建项目之外,其他新、改、扩建项目一律视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限批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三个月。

五、整改要求:

(一)你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水质长效改善和科学保护上下功夫,要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超标水质尽快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二)对辖区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强保护区管控,确保违规项目清零,注重日常监管,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同时按照国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开展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并在必要时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水源地和供水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三)要在重点工作推进上下力气,严格对照“水十条”“水五十条”和国家有关要求,认真梳理,制定计划,明确时限,逐级压实责任,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在区域限批期间,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暂停审批属限批内容的环评文件,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环保厅第一专员办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检查。

(三)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我厅依申请组织现场核查,如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将解除限批;如仍未落实整改要求,将延长限批,并取消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9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

抄送:厅第一监察专员办;定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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