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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 2017-06-03 16:04:14

文件名称: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黑政办规〔2017〕1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监管重点环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强化事后监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推动监管执法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二、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一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要制定随机抽查细则,明确承办机构职责,落实执法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要结合权责清单调整,不断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市场主体变化情况和执法人员清理情况,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在适用主体、抽查基数、检查方式、操作流程、结果处置和信息公开方面形成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检查规程和检查标准。对抽查范围和标准要实行审查、复核,切实解决检查随意问题。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推进抽查信息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拓宽公开途径,本着“检查必公开”的原则,全面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各市、县政府要于2017年4月底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汇总,并于2017年6月底前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

四、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要将随机抽查的比例与抽查对象信用等级和事项风险等级挂钩,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市场主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严重失信信息。

五、探索实施联合检查。

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检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责任分工,科学确定工作流程,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并制定联合检查监督管理措施。联合检查应以实地检查为主,同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要实现“一次多查”,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标准不一等问题。省政府将确定1个至2个市级政府为“双随机”联合检查试点单位。

六、持续开展监督检查。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常态化,并对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的情况通报要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地、各部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七、强化检查结果运用。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督促指导,真正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省政府将各地、各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八、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从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角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逐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分别于2017年6月底前、1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地报送内容应包括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所属县级政府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王宁,联系电话:0451-5173919、18946118963)。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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