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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 2017-10-29 22:21:34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乡镇政府的基础性地位不容忽视。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政权机关,担负着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职责,是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沿阵地,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乡镇工作,此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新时期乡镇政府在我国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推动我国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遵循。

乡镇政府面临的问题倒逼服务能力提升。随着我省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化现代化同步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结构、农业生产方式、农民利益诉求与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农村人口逐步向中心城镇聚集、向发达省份流动,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需求多元化、地区差异化相互交织叠加,老人、妇女、儿童三留守问题日益突出,催生出一系列新问题,加之我省乡镇政府服务理念滞后、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机制不健全、服务手段落后、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仍未根本解决,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进而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各类复杂问题,这些都对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亟待明晰。长期以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界定不够清晰,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有的上级政府将相关职能全部落到乡镇,乡镇政府事繁任重,疲于应付,工作质量偏低;有的上下级间职能界限不清,互相推诿,给人民群众造成不便。《意见》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行了准确定位,对6个方面基本公共服务进行了全面概括,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科学把握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刻把握《意见》内涵,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方向;坚持改革创新,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回应民生诉求;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分类指导。到2020年,全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体制运转有序、机制科学完善、服务高效便捷,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达到100%,公共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达到100%,一门式受理服务达到50%,乡镇工作人员能力素质显著提升,乡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广泛开展,乡镇社会工作与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平均每个乡镇拥有10个以上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主体更加多元。

(一)将乡镇政府工作重心向公共服务转移,推动职能转变。针对乡镇政府主要精力集中在招商引资、信访维稳等急难工作上,公共服务能力偏弱等问题,必须深刻理解把握《意见》精神,通过转变服务观念、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打造服务型乡镇政府。

(二)坚持群众需求导向,提供精准高效服务。针对广大农村群众对乡镇政府在推进脱贫攻坚、服务保障农村三留守人员、扶持产业双创等方面工作需求迫切,必须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三)突破发展瓶颈,推进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针对乡镇治理中职能弱化、执法分散,财力不足、权责不一,事权在上、地位下降,因管不住、拢不住、留不住人而缺乏活力的发展瓶颈等问题,必须加大改革力度,破除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体制机制障碍,推动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服务管理权限、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体制创新,确保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依法治理,阳光理政。

(四)兼顾地区差异与地域特点,实现分类指导统筹推进。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够均衡,林区、垦区、油区、矿区与乡镇辖区交错,情况复杂等问题,必须在中央确定的原则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推动我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三、因地制宜,创新方式,落实我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新举措

(五)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着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配合做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劳动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配合做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抚安置政策,做好维护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等基本社会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做好社会公德建设和农民思想道德教育服务,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群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同时,乡镇政府还要加强公共事业建设,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社会矛盾化解等其他公共服务。

(六)积极推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党委和政府、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各类经济主体上下联动、相互融通的乡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乡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以基层党建带动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实现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目标。发挥乡镇政府主导作用,扎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统筹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乡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收集反馈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各类经济主体的协同作用,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竞争等手段,促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主体、服务手段多元化。

(七)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乡镇政府逐步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数量和种类,明确办理内容、简化办理程序,提高群众办事便利程度。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通过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等方式,推进审批流程再造,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和在线公共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和互联网、广播电视网与物联网等手段,加强县乡(镇)之间、县级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推动乡镇公共服务智慧化、网络化。

(八)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权力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区域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参与权和建议权。省政府明确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乡镇政府权力、责任关系,对于直接面对群众、乡镇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适合下放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应依法下放乡镇政府,明确下放事项、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乡镇政府管理服务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

(九)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对乡镇基层发生频率高、需要较强专业技术支撑的市场监管等领域,主要通过采取派驻形式下移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向乡镇延伸,完善覆盖乡镇的执法体系;具备条件的地区,对与乡镇基层管理关系密切、现有力量能够有效承接、适宜由乡镇政府实施的执法事项,按照法定程序下放执法权,统一由乡镇政府开展区域性综合执法;通过条块结合方式整合各方面资源,下沉执法力量。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调动县、乡两级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强化乡镇政府对属地执法事项的综合协调、统一指挥,整合各方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乡镇政府对派驻乡镇的执法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机制。

(十)统筹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严格控制数量。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工作实际,可按照职能归口设立若干党政综合性办公室和事业单位;也可按照岗随事设、人随事走的动态管理原则,机关只设若干综合性岗位。继续完善乡镇事业单位综合设置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乡镇农民迫切需要政府提供的农业技术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等公益职能,有机整合各项服务职能,科学合理设置事业单位。扎实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学确定功能定位,强化公益服务属性。完善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理顺乡镇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乡镇政府对隶属上级业务部门、面向乡镇服务的事业单位的协调统筹,建立协调机制,理顺条块关系,加强双方合作配合,使其更好地融入乡镇整体工作。乡镇工作人员配置要根据工作需要,坚持集约节约原则,采取专兼职结合、体制内外结合、编制内外结合等多种方式,不搞一刀切,具体人员配备数量,由各地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结合实际需要自主确定。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等手段要求增加乡镇站所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

(十一)改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省级财政预算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对乡镇给予财力支持;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财力补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对乡镇的投入力度,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合理配置资源,一乡一策规划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群众就近就便的服务需求;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制,实现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

(十二)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承接乡镇政府服务管理职能的有关办法,鼓励引导群团组织主动承接相关工作。乡镇政府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转嫁任务,对于必须承担的工作,应当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必要保障。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功能,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社工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在政策辅导、培育孵化、注册和办公场所协助、项目运作、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加强农村志愿服务团队建设,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协调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支持兴办为民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完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鼓励农村慈善事业发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乡镇公益事业。完善乡镇政府监督管理办法,强化监管职能,加强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统筹协调和监管。

(十三)推进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县级政府根据乡镇不同需求,制定完善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长期及年度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购买服务招投标、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顺利承接各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四)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评价机制,在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方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作用。建立完善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接待日制度,乡镇干部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民意,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健全乡镇党委领导的民主协商机制,推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重要会议旁听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联动机制。发挥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及时收集掌握公共服务需求信息,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从体制机制方面夯实基础,强化全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组织保障

(十五)切实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要充分发挥在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建责任,不断加强思想、制度、作风、廉政建设,着力在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领导水平、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上下功夫,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好、把农民群众的困难需求解决好、把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好。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的领导,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强化乡镇抓村工作职能,建立农村基层党建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落实乡镇干部分片包户、入户走访、驻村服务制度,配齐配强乡镇党务工作力量,推动乡镇党委把工作重点放在抓村上,充分发挥抓农村基层党建的龙头作用。

(十六)切实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人员编制管理、完善人才选用机制、畅通干部流动渠道、提高薪资待遇水平,为乡镇干部成长进步创造良好条件。严格按照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坚持县、乡编制分层级管理,专编专用,县级机关不得挤占挪用或变相占用乡镇编制。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选调生选拔工作,优先安排到乡镇锻炼培养,注意充实本地成长的熟悉农村的干部,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健全干部交流机制,有序推进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机关之间干部交流,交流使用乡镇领导干部时应充分听取干部所在乡镇党委意见,县直部门领导班子里,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应占一定比例。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服务承诺、失职追究等方面制度,努力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逐步将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乡镇延伸倾斜。健全容错机制,为敢担当干部担当、为敢负责干部负责,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十七)切实发挥绩效考核作用。制定乡镇政府服务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备案,作为检验和衡量市(地)班子业绩的内容。更加注重听取村干部和群众代表意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参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意识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清理、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达标创建等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十八)切实推进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要制定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乡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快乡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步伐,凡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健全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保证乡镇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时效,督促乡镇政府认真履行职责。

省委、省政府成立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各地要成立由党委和政府统筹、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科学谋划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总体安排和推进步骤,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要切实推进兰西县、桦南县全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试点县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良好做法,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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