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哈尔滨市出台并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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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记者昨天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获悉,《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规则(暂行)》正式公布并实施。《交易规则》明确了经营权转让原则和前提条件,细化了经营权受让方的资质和条件,并明确了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
车企收购个体出租经营权属性不变
依据《交易规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尊重原经营权属性不变原则,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接收个体属性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在具备同等受让资质的条件下,经营权归价高者得。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具备合法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相关营运证照齐全;不欠缴经营权有偿使用金;所转让经营权不在涉访、涉诉纠纷处理期间。
平台收取成交价款0.2%服务费
《交易规则》正式实施后,所有巡游出租汽车交易行为通过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收取成交价款的0.2%作为服务费。
《交易规则》使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全程受到政府监管,规范了交易行为,使经营权转让更加公开、公平、透明,从行业准入的源头严格管理。《交易规则》原文可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和哈尔滨交通运输局网站查询。
企业受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条件
●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符合《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考核办法》规定,增加车辆后固定办公场所、停车场所符合要求
●具有良好企业信誉,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出具的年度资信证明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考核办法》规定,增加车辆后管理人员符合标准
●经营期限内,营运服务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等。
个人受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条件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符合要求的车辆
●具有哈市核发有效的巡游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并具备从事营运活动的能力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考核合格等级以上(新取得从业资格的除外)
●未发生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
●本人名下未有哈尔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等。(采编:朱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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