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安徽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皖政〔2017〕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级36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9项),省级有对应项目的20项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12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9项),市县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
三、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此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一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2.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要研究制定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会同工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省教育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要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监管,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省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权力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省教育厅要加大对未经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行为,依法规范招生宣传秩序。
4
食盐准运证核发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食盐专营办法》
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6〕110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相关要求,做好食盐管理和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
5
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
《盐业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生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省司法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管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备案了解掌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信息,完善日常管理,加强监管。
7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推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开展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推进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化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属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子项
8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省农委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审批后,省农委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风险。
9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临时登记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省农委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要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属于“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部分内容
10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省农委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11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取消初审后,省农委要按农业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属于“从境外引进遗传资源审批的初审”部分内容,项目名称相应修改为:从境外引进遗传资源(蚕遗传资源除外)审批的初审
12
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省农委要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13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省水利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过程中监管、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14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项目单位要落实修、防、管责任,并定期上报河道主管机关。
15
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省水利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省水利厅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过程中监管、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16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核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取消初审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7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审核
省文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取消初审后,省文化厅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1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取消审批后,省质监局要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取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能力验证、强化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查处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9
药用辅料注册、再注册、补充申请受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药品审批一并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0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属于“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交易服务审批”的子项,项目名称相应修改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不再设置子项)
附件2
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公章刻制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4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6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7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8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10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1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2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注:1.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省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具体实施的一并取消;
2.此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一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本表中不作具体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