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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良超)

作者:丽娜 来源:证监会 2018-06-07 18:11:19

〔2018〕44号

当事人:周良超,男,1962年9月出生,2010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独立董事,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后,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良超未按要求在公告发布60日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同时,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情况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3,000万元左右的目标。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2014年6月20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账,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

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06和003两个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06账套。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006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经核实,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00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9,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上述会计处理使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

2014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9,301,259.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6.4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

2014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1亿元。为此金亚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1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1亿元,同时增加3.1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周良超作为董事签字。同日周良超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金亚科技003账套和006账套、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周良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亚科技及其他责任人已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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