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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殴打踩踏 7名打人者被批评教育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7 15:31:17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现在的校园暴力事件非常猖狂,学生们也知道他们不够年龄所以不必付法律责任,但不处罚他们就相当于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对于校园暴力应该怎么办,

宁都教育”微信公众号1月7日通报,2018年1月6日下午17时许,宁都县内有微信群、QQ群流传一名女学生被打视频。视频流出后,宁都县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介入调查,并进行妥善安抚。经初步调查,2018年1月3日晚9时许,宁都县思源学校学生郭某红、温某红、何某露、何某婷、温某玉、郭某、黄某等7名女生怀疑同班同学曾某(被打女学生)向老师举报她们吸烟,就寝期间,郭某红用手抓住曾某的头发并扇打其脸部数下,造成曾某脸部和嘴角轻微受伤,其他女学生也不同程度地对曾某踩踏、踢打,并让其在地上打滚。

曾某被打一事被围观学生邓某云用郭某红的手机拍下视频,并在QQ聊天时发到了思源学校学生QQ群,随后流传到其他微信群。1月4日上午,有学生向七(2)班班主任报告曾某被打一事。班主任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向学校作了报告。学校联系郭某红等7名学生的家长到学校协商处理,对带头打人的郭某红、温某红、郭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其他打人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被打学生已由学校行政人员和班主任送至县人民医院接受观察治疗,并全程陪护和心理疏导。目前,学校正在积极做好安抚工作,被打学生及家属情绪稳定。宁都县公安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正在对此事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一、校园暴力犯罪怎么判刑?

故意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伤害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轻伤的,被害人和检察院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就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有哪些特殊规定?

1、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是什么?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以下是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1、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由此可见,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往往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既要在法律上依法惩处,又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给予教育,两者要综合起来考虑。具体到校园暴力要被判几年,要看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理论上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遏制校园暴力犯罪不仅需要学校做出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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