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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政府网 2017-11-24 16:22:21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7〕7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推进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纳入商业保险试点,完善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二)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集中采购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将第二类疫苗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本地第二类疫苗需求,编制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疫苗品种、规格和采购价格,通过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公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省级平台集中采购结果,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第二类疫苗采购品种,与相关生产企业签订第二类疫苗采购供应合同,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干线运输可委托专业冷链运输企业,区域仓储和区域配送可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现有冷链资源作用,确保偏远地方疫苗及时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在保障配送能力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配送企业数量,确保疫苗配送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运用国家疫苗追溯信息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包括疫苗冷链温度全程可追溯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湖北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与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三)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全省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实际需要,组织省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提倡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提升软硬件服务质量。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必须保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数量,充实技术力量,落实好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从事预防接种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保证满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实际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编制空缺时,要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从事预防接种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和完善免疫规划工作专业学科建设。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行费用。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服务性收入,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物价局要科学合理核定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制定情况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人员编制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对于未依照本通知履行各项职责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及问责。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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