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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新疆博州和兵团第五师双河市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政府网 2017-12-08 16:39:02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新疆博州和兵团第五师双河市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7〕8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援疆工作部署,坚定不移聚焦扩大就业推进产业援疆,支持新疆博州和兵团第五师双河市(以下简称受援地)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援疆工作部署,以坚定不移聚焦扩大就业推进产业援疆为出发点,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合点,大力加强援受双方工作协同,充分发挥两地政策叠加效应,依托受援地各类产业园区,科学谋划产业项目,有效开展招商推介工作,引导和支持湖北企业在受援地落户运营、发展壮大,不断扩大湖北产业援疆规模,促进受援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带动群众增收,为受援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受援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湖北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援受协同。充分发挥援受双方政府在统筹谋划、协调服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联动配合,形成援受双方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2.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自身发展为基本动力,遵循规律,因势利导,实现多赢发展。

3.政策导向,扶持培育。对援疆企业在财税、金融、要素保障、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倾斜支持,帮助企业克服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调动湖北企业进疆落户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建立项目谋划、招商推介、跟踪落地、项目建设、生产服务等一体化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全过程协调,优化全过程服务,为湖北企业进疆落户和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三)工作目标。立足湖北产业比较优势和受援地实际需求,引导和鼓励汽车、装备制造、食品、纺织、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化工、物流、现代农业等行业企业在受援地投资兴业,加快受援地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加强鄂博旅游领域交流与合作,推动受援地产业转型升级。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推动湖北企业在受援地落户数量达到100家左右,并实现健康发展,成为受援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累计带动1.5万人稳定就业、稳步增收,促进受援地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科学谋划产业援疆项目

(一)制定产业援疆项目指南。按照受援地的产业发展方向、资源禀赋、市场前景及相关政策,结合湖北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优势富余产能转移需求,加强援受双方沟通衔接,共同分年度制定湖北对口援疆产业项目指南,为湖北企业到受援地投资提供明确指导,增强援受双方合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农垦局、省工商联、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产业援疆项目库。围绕项目谋划、招商推介、跟踪落地、项目建设、生产服务等一体化工作推进机制,会同受援地共同建立湖北产业援疆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不断充实入库项目。针对每个入库项目,由援受双方分别安排一名责任人,对入库项目实施全过程、全覆盖、常态化的跟踪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农垦局、省工商联、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项目招商对接和跟踪落地服务

(一)大力推进联合精准招商。完善援受双方联合招商工作模式,大力推行以商招商、以资引商等精准招商模式,协助受援地开展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小分队招商等,提高招商针对性、精准性。会同受援地签订加快湖北产业援疆工作协议,推动受援地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并针对湖北企业制定实施专门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二)打造企业落地集聚发展平台。加大湖北国家级开发区与受援地产业园区对口支援力度,加快博州五台工业园、博州金三角工业园、五师荆楚工业园、五师金沙山工业园、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建设。通过援受双方开发区(园区)协商拓展对口支援方式,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引导湖北援疆企业进驻受援地各级产业园区,形成优势产业项目集聚落地的空间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相关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三)支持产品商贸流通和项目对接。积极组织省内企业赴受援地参加各类商贸商务展销、项目推介、考察对接、市场调研等活动,邀请受援地企业来鄂参加各类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受援地企业、个人在湖北建立新疆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专营店或专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农垦局、省工商联、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四、大力支持产业援疆项目建设

(一)协调落实受援地优惠政策。积极衔接协调受援地,帮助湖北援疆企业享受国家、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受援地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免征、新建厂房(仓库)一次性补贴、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土地出让金减免、厂房租赁费“两免三减半”、用气用电价格优惠、贷款贴息、行政性收费和中介服务费减免等;帮助湖北援疆企业申报需要国家或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对产业援疆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金融机构针对产业援疆项目特点,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在利率优惠、资金配置方面给予倾斜,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项目贷款承诺的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提升对产业援疆项目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援疆项目投资主体以在鄂母体企业名义,以股权、存货、原材料等动产或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向在鄂各类银行申请质押、抵押贷款,筹措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对在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内投资的产业援疆项目,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重大项目储备库,并争取协调政策性金融予以优惠贷款支持。(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

(三)加大对援疆企业用工的支持力度。根据援疆企业用工需求,免费为援疆企业举行专场招聘会。衔接受援地在湖北援建的工业园保障性住房中预留一部分,免费提供给援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协调受援地依托当地职业技术学校设立专业性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由受援地政府予以补贴,免费为援疆企业员工提供技能培训。(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四)加大对旅游领域合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新疆旅游部门的合作,培育和推广精品线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积极筹措专项扶持资金,对湖北—博州旅游专列的开行予以适当补贴,支持鄂博旅游领域交流与合作,带动受援地旅游产业发展。(省旅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负责)

五、支持援疆母体企业发展

(一)加大对援疆母体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帮助援疆母体企业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鼓励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创投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援疆母体企业予以倾斜支持;各对口援疆市政府发起设立的各类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本地援疆母体企业;各对口援疆市在安排政府过桥资金、调度资金等方面,对援疆母体企业予以倾斜支持。保障援疆母体企业享受税收、项目用地、厂房租赁、用气用电、劳动用工补贴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二)加大对援疆母体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金融机构对援疆母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在贷款审批方面尽量减少流程环节、提升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援疆母体企业量身打造适合其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援疆母体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已上市的援疆母体企业采取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省市各级政府注资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先为援疆母体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提高援疆母体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支持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援疆母体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三)加大对援疆母体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支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支持援疆母体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产品升级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援疆母体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对于援疆企业在受援地发明的新技术、申请的新专利应用于湖北母体企业生产经营,其研发投入视同援疆母体企业在湖北的研发投入,按照相关政策对其母体企业予以奖补。支持援疆母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中心;对成功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援疆母体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优先推荐援疆母体企业争创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支持援疆母体企业以买断或许可方式引进国外先进专有技术和专利、进口先进装备,对于列入国家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的,优先争取国家贴息支持;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并且在国家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之外的,按现行政策免征关税。(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四)支持援疆母体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援疆母体企业发展。对于符合政府公共工程招标要求的援疆母体企业,鼓励招标人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并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对口援疆市政府负责)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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