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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政府网 2018-01-10 19:49:52

文件名称:省政府关于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文件编号:鄂政函〔2017〕1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武汉中交沌口长江大桥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武汉市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工程运营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沌口大桥发〔2017〕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起点接武汉四环高速公路西段终点,终点接在建的武汉四环线高速公路南段,路线全长8.599公里,其中跨江桥梁工程部分长度为3.220公里、接线工程部分长度为5.379公里。

二、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有关要求,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不设收费站。建成后实行联网收费管理,通行费由路网内的收费站统一收取。

三、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方式与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对接的通知》(鄂交财〔2015〕34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16〕283号)规定,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车型分类收费标准一型车为15元/车次,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为4元/吨车次;沌口长江公路大桥接线车型分类收费标准一型车为0.76元/车公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为0.12元/吨公里(具体收费里程和收费标准附后)。

四、对通行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的机动车辆,除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按国家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的小型客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属经营性高速公路,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六、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自2017年12月28日起开始试运营收费,工程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一年内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收费期30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

附件:

1.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收费里程表

2.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3.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4.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接线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5.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大桥接线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2017年12月26日

备注:

1.本项目起点接武汉四环线高速公路西段终点,距武汉四环线高速公路西段徐家堡收费站0.685公里。

2.本项目与武深高速武嘉段交于石咀枢纽互通,交点距离武嘉高速公路金港收费站5.964公里。

3.本项目与青郑高速公路交于龚家铺枢纽互通,交点距离青郑高速公路起点6.781公里。

4.本项目终点接在建的武汉四环线高速公路南段,距青郑高速公路交点0.071公里,待武汉四环线高速公路南段建成通车时计入收费里程。

5.本项目全长8.599公里,其中跨江桥梁工程部分长度为3.220公里,接线工程部分长度为5.379公里。

备注:

1.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执行。

2.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按5元收费。收费金额尾数<2.5元取为0;2.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时取为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取为10元。

3.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进行分类,特种货车参照同类型货车进行分类。

4.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特种客车参照同类型客车进行分类。

5.当计重设备出现故障和停电时,载货类汽车执行此标准。

备注:

1.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收费金额尾数<2.5元取为0;2.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时取为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取为10元。

3.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当计重设备因故不能使用时,对载货类车执行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4.计重收费中超限认定标准遵循《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

备注:

1.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执行。

2.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按5元收费。收费金额尾数<2.5元取为0;2.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时取为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取为10元。

3.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进行分类,特种货车参照同类型货车进行分类。

4.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特种客车参照同类型客车进行分类。

5.当计重设备出现故障和停电时,载货类汽车执行此标准。

备注:

1.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收费金额尾数<2.5元取为0;2.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时取为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取为10元。

3.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当计重设备因故不能使用时,对载货类车执行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4.计重收费中超限认定标准遵循《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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