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湖北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政府网 2018-02-07 14:15:09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7〕9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31日

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坚持优质发展、以质取胜,表彰湖北省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提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或组织,引导、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全省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15〕37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湖北省长江质量奖(以下简称长江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省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增强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不断推进全省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目标。

第四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

第五条长江质量奖每两年一届,每届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长江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长江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设立长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湖北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强办)负责。

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质强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省质强办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长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长江质量奖评定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长江质量奖评审结果,审议表决长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省政府审定长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应主动接受监督。

第九条省质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长江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长江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专家评委会报告长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省质强办在开展长江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长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两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名列国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推荐。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长江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省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定标准参照和借鉴国际先进质量奖的标准制定。

评定标准是长江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为保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类别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行业特点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长江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管理者答辩、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长江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原则上不低于600分。

第十八条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每届长江质量奖评定前,由省质强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长江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长江质量奖申报表》,按照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强办受理。由省质强办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省质强办建立长江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长江质量奖评审专家标准及工作守则由省质强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管理者答辩环节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管理者现场答辩总分为100分,答辩得分按照10%的比例带入总评分。答辩评分细则、程序由省质强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通过材料评审、管理者答辩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定,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质强办根据管理者答辩和现场评审报告,按总评分排序,提出长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拟奖企业或组织经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由省质强办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省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颁发长江质量奖和提名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向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长江质量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按政策予以保障,省质强办负责发放,实行专款专用;评审经费纳入省质监局当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鼓励本省组织或个人争创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由省质强办报请省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保持和改进卓越绩效管理。省质强办可适时派出专家组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回访,发现质量管理严重下滑的,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省质强办可提请省政府撤销其长江质量奖称号;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质强办提请省政府撤销其长江质量奖称号。

按前款规定,撤销长江质量奖称号的,同时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省质强办可提请省政府撤销其长江质量奖,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条承担长江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省质强办、省达标评比表彰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工作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五条长江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长江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长江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省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第三十七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规定设置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省质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1日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