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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政府网 2017-11-06 12:09:38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甘政办发〔2017〕17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政办发〔2017〕1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督导评价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全面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实施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是接受评价的责任主体。督导评估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省级自评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以下简称省教育督导团)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依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

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负责组织开展对市、县两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评价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四、任务步骤

(一)认真完成省级自查自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查自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由省教育督导团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印发自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4月底前报省教育督导团。省教育督导团综合各有关部门及市州自查自评情况,形成甘肃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年度自评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于5月底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接受国家监测评估和实地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积极配合国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全面做好接受国家实地督导检查相关工作。

(三)抓好整改落实。国家督导检查组根据省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反馈意见。省政府将按照国家督导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省教育督导团汇总,经省政府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组织开展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

1.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的考核;二是对教育重大政策、重点任务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专项督导按需要随机开展。具体评估办法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2.省政府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全省所有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由市州提出所辖县市区分年度接受省督导评估的计划,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统筹确定全省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建立县级自评、市级复评报告制度。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在自评、复评的基础上,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3.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依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和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对市州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全省教育重大政策、重点任务及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方案和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评估指标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发展教育责任的重要制度;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强化教育督导机制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统筹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国家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内容涵盖了教育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各级政府、承担教育发展责任的各个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突破发展难点,积极消除薄弱环节,确保评价取得好的成绩。

(三)强化结果运用。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结果将作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问责。

(四)强化教育督导。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是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措施,是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评估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强化督导机构力量,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切实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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