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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政府网 2017-11-23 15:30:10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

文件编号:甘政办发〔2017〕18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政办发〔2017〕1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金融机构:

新修订的《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围绕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资金需求,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06号)等规定,在借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合芜蚌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为财政出资设立的复合型基金,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为手段,以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为目标,强化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管理。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以下简称兰白基金)主要采用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兰白试验区三大计划、五大工程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配置资金链,通过政府、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兰白试验区产业升级。

第二章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手段,积极吸引金融资金、创投资金、社会资金进入兰白试验区。重点支持处于快速成长、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制定统一的操作办法,严格规范运作方式及程序,建立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项目选择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机制,科学管理。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明确省级财政资金、兰白试验区各级政府资金、社会资金、金融机构资金等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格局。

(四)高效运转,防范风险。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转。

第四条

兰白基金共计投入省市区财政资金23亿元,其资金来源为:

甘肃省财政资金13亿元;

兰州市财政资金5亿元;

白银市财政资金3亿元;

兰州新区财政资金2亿元。

第五条

根据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及兰白基金运营情况,按照省政府决定,对兰白基金规模予以调增(减)。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兰白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确保兰白基金稳定运行,增值部分用于增加科技贷款增信基金中的融资增信代偿部分以及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省级财政13亿元与兰白试验区两市、新区合计10亿元捆绑使用,采用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共同形成23亿元的兰白基金。相关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并组建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兰白基金,积极引进上海张江等发达地区创业投资资金和管理团队在兰白试验区参与设立和管理各子基金,确保兰白试验区吸引的社会资金总额高于省市两级财政资金,通过投资收益和高端增值服务,使其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第三章基金使用方向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五个方面:科技贷款增信基金4亿元;科技创新创业引导投资基金13亿元;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2亿元;兰白张江基金3亿元;科技投资基金1亿元。根据发展需要,经兰白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同意,可适量调剂使用。

第九条

科技贷款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排4亿元设立科技贷款增信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融资体系。

(一)设立3亿元风险补偿基金(风险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任度,创新担保、保险机制,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降低科技企业融资门槛。该基金吸引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1∶10的比例放大授信。合作商业银行为我省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支持。担保机构按合作银行要求逐笔业务存入保证金。

(二)设立1亿元风险补偿准备金,用于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科技贷款呆坏账部分予以弥补(弥补金额不高于当年合作商业银行发放科技贷款总额的2%)。

第十条

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排1亿元设立科技投资基金。该基金作为直投基金,由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管理,按照市场化投资基金管理运行方式管理,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退出机制,努力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良性滚动发展。原则上该基金60%投向兰白试验区内,40%可投向省内辐射区。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排13亿元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作为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母基金,配合采用国内其他试验区所一般采用的激励机制,原则上按财政资金不低于1∶3(参股设立子基金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的放大效应,吸引境内外一流的投资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入驻兰白试验区,共同设立若干支子基金,参与兰白试验区创新产业发展。在扶持创新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兰白试验区创业投资领域的同时,引入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和投资管理人才,推进兰白试验区产业资本化。该基金60%投资于兰白试验区,40%可投资于兰白试验区外,投资方向应符合甘肃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排2亿元设立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逐年支持兰白试验区内各类孵化器的建设和运营,采用参股投资、后补助等方式,对兰白试验区内新建或改建孵化器、科技孵化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兰白试验区张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排3亿元设立兰白试验区张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兰白张江基金)。深化与上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作,探索基金+基地的多元化投入方式,由兰白基金和上海张江投资机构共同组建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机制,积极引进上海张江科技企业、项目落地兰白试验区。

第四章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内部审计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根据基金使用的具体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科技企业、项目单位等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和协商会,协调解决兰白基金使用过程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基金使用管控机制,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内宏观经济、产业和兰白试验区发展政策,基金的申报、受理、审批、拨付、投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高效、规范和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和风险管控机制,设立专家咨询与评审制度,完善投资决策、监控和退出机制。

第五章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和兰白基金从业人员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探索。在审计或绩效考核过程中要将兰白基金管理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兰白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根据兰白基金的运营情况,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办法》(见甘政办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

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以下简称兰白基金)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防控和科学决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一次、第八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组建的兰白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员会)对领导小组负责,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兰州市政府、白银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代表及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风控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由领导小组聘任和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风控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负责召集风控委员会会议,组织风控委员会成员听取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发表意见,组织表决投票,形成审核审议意见等工作。

风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受理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记录风控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起草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和会议纪要、保管会议资料等工作。

风控委员会设立由技术、经济、财务、金融、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领导小组和风控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三条

风控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科技贷款增信基金、科技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

(二)审定科技贷款增信基金风险补偿准备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方案;

(四)审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奖励方案;

(五)审定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孵化器后补助、参股投资方案;

(六)审议兰白基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方案;

(七)监督、审计、评估兰白基金的使用情况;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精通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

(三)无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记录;

(四)能够保证参加风控委员会会议的时间;

(五)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权责:

(一)参加风控委员会会议,独立发表审核审议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审阅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核审议材料,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审核审议意见;

(三)提出促进兰白基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兰白基金调研、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

通过召开风控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提出审核审议意见,并予以批复。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副主任主持,需由全体成员参加。

第七条

出席风控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形成有效决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列席风控委员会会议,对相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工作会议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

第九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成员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风控委员会会议审核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风控委员会审核意见。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风控委员会成员在投票时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风控委员会会议审议兰白基金年度风险补偿准备金使用方案,孵化器建设投资、后补助方案,子基金绩效奖励方案及其他事项时,采取集体讨论方式,经会议主持人综合风控委员会成员意见后,形成风控委员会审议意见,并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应依据自身专业知识,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题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成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风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题及表决结果,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总结中应报告风控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十五条

风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送达每位成员。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题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风控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科技贷款发放情况、科技投资基金运作情况、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运作情况、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各子基金收入上缴情况;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风控委员会根据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工作报告,对兰白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风控委员会可根据兰白基金运营情况,按照《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6〕4号)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兰白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设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风控委员会可在年度考核后将不超过20%的超额收益奖励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要恪尽职守,依法履责。对于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取消风控委员会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见甘政办发〔2015〕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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