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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8-07-10 08:17:33

文件名称:宁夏发布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7月9日记者获悉,宁夏于近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我区将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含涉险)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主管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该《办法》自6月2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提出,发生较大事故,1个月内发生2起的;6个月内发生3起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排名末位且不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问题突出,有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等九种情形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办法》明确,自治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同时,被约谈方应在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约谈方还将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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