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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政府网 2017-06-14 17:54:45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办发〔2017〕6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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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3〕24号)精神,客观反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绩效,更好地指导高新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督促地方政府履行建设高新区的主体责任,促进高新区自身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驱动发展是指高新区通过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集聚科技创新人才等举措,实现由传统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发展的转变。

第三条

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一)导向性。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发布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引导高新区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增长上发挥重要作用。

(二)针对性。聚焦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点工作,从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生态、经济增长贡献、组织运行效能4方面进行评价。

(三)可操作性。考虑评价数据资料的可获取性,尽量选用现行且符合标准的,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指标,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五条

按照省政府对高新区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要求,借鉴科技部有关高新区评价指标,设置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的评价指标。

第六条

评价指标包括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生态、经济增长贡献、组织运行效能4项一级指标、41项二级指标。

第七条

科技创新能力方面,包括R&D经费及增长率、R&D经费占GDP比例、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市比例、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增长率、纳入省级以上(含)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数、有效发明专利总数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数12项指标。

第八条

创新创业生态方面,包括省级以上(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重点实验室数、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数、产业共性技术平台数、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数、孵化器(众创空间)数及入驻科技创业企业数、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及增长率、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数、科技融资金额、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12项指标。

第九条

经济增长贡献方面,包括GDP及增长率、GDP占所在市比例、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及增长率、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所在市比例11项指标。

第十条

组织运行效能方面,包括高新区本级财政科技投入、本级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高新区企业化运作、高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项指标。

第十一条

除评价41项指标外,还实行一定的加减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分项。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奖,获得国家部委有关工作试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等。

(二)减分项。评价年度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群体性事件、领导班子违纪违法等情况的,且相关主管部门已正式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用高新区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资料,评价结果反映高新区上一年度创新驱动发展绩效。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组织培训、数据资料收集、地方初审、数据资料核查、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四条

开展评价工作前,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各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培训,提出报送评价数据资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评价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自查工作,并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各市科技局负责对高新区评价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高新区进行调整和修改后重新报告,经审核和校验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评价数据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各市科技局,要求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采取开放式评价方式,吸纳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为评审组成员。评审组对各高新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同时达到“以评促建”目的。评价结果包括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报告和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的分类排名。

第十九条

评价数据资料是做好评价工作的基础,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因评价数据资料存在问题造成评价结果不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对高新区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将评价结果向各市政府通报,为履行建设高新区主体责任、指导和支持高新区发展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对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明显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加大支持力度;对排名靠前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晋升国家级高新区。对排名末位的高新区,将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半年;对限期整改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将提出警告;对连续2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将提请省政府予以撤销,对国家级高新区,建议科技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指标,省科技厅可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

2.辽宁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辽宁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权重

系数

科技创新能力

(30)

1

R&D经费(万元)

0.05

2

R&D经费增长率(%)

0.05

3

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

0.05

4

高新技术企业数(家)

0.15

5

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市比例(家)

0.05

6

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家)

0.1

7

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数(项)

0.15

8

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

0.1

9

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率(%)

0.05

10

纳入省级以上(含)各类人才计划的人才数(人)

0.15

11

有效发明专利总数(件)

0.05

12

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数(件)

0.05

创新创业生态

(25)

13

省级以上(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个)

0.1

14

省级以上(含)重点实验室数(个)

0.1

15

省级以上(含)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数(个)

0.1

16

省级以上(含)产业共性技术平台数(个)

0.1

17

省级以上(含)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数(个)

0.05

18

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数(个)

0.1

19

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科技创业企业数(家)

0.1

20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家)

0.05

21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增长率(家)

0.05

22

科技金融机构数(家)

0.1

23

科技融资金额(万元)

0.1

24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家)

0.05

经济增长贡献

(25)

25

GDP(亿元)

0.15

26

GDP增长率(%)

0.05

27

GDP占所在市比例(%)

0.1

28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亿元)

0.1

29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率(%)

0.1

30

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0.1

31

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

0.1

32

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亿元)

0.15

33

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增长率(%)

0.05

34

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例(%)

0.05

35

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所在市比例(%)

0.05

组织运行效能

(20)

36

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万元)

0.2

37

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

0.1

38

高新区企业化运作

0.1

39

高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0.2

40

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0.2

41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0.2

附件2

辽宁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说明

1.R&D经费及增长率、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反映高新区研发投入的强度。

2.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占所在市比例、当年新增数:反映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水平。

3.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反映高新区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技术转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的能力。

4.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增长率:指在所在市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同比增长情况,反映高新区企业技术成果市场化应用程度和转化能力。

5.纳入省级以上(含)各类人才计划的人才数:指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千计划”等国家级和省级各类人才计划的人才数量,反映高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

6.有效发明专利总数:指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并持续缴年费的发明专利数量;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每万人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件数,两项指标反映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7.省级以上(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专业技术平台、产业共性技术平台、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指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批建的有关研发机构,反映高新区服务创新创业能力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撑条件。

8.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数及入驻科技创业企业数:反映高新区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

9.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及增长率:指当年在高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新增企业数量及增长率,反映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力。

10.科技金融机构:指银行和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科技担保、小贷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科技融资金额:指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创业或产业投资、天使资金、小额贷款等,反映高新区金融支撑产业发展的情况。

1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指为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检索查新、专利代理、技术评估、技术交易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反映高新区科技中介服务能力。

12.GDP、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反映高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质量和效益;GDP占所在市比例:反映高新区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13.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及增长率、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例、占所在市比例:反映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情况,对所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带动作用。

14.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及占财政支出比例:反映高新区财政对科技活动的支持情况。

15.高新区企业化运作:反映高新区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情况。

16.高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反映高新区对发展规划的重视程度。

17.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指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和高新区自身进行政策创新的情况,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等政策,反映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保障情况。

18.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指按照“效率优先”原则优化内设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档案封存、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实行薪酬激励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评价等内容,反映高新区推进科技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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