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辽宁地方法规

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政府网 2017-06-14 19:36:42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文件编号:辽政发〔2017〕2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职权进行调整。其中: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126项(取消25项,增加81项,下放各市行使7项,调整至省级行使13项),取消市、县级政府行使行政职权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下放到各市的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辽政发〔2016〕73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行为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取消

2

渔业岸台执照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并入“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3

对通信范围或服务区域不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4

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5

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6

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7

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8

权限内高等学校基本修业年限调整审批

省教育厅

增加

9

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省教育厅

增加

10

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省公安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省公安厅

增加

1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13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增加

14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15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16

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

省科技厅

取消

17

冠以“辽宁”名称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

该项系“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的子项

18

省直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

该项系“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的子项

19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

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20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省环境保护厅

增加

21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省环境保护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2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省环境保护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4

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5

城市房地产开发、物业、估价市场行为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资质检查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7

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及建设类注册人员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8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9

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0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增加

31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省交通厅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32

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的批准

省林业厅

增加

3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省林业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4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省林业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5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省林业厅

增加

36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省林业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7

对青山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省林业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8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植被恢复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省林业厅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9

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省林业厅

增加

40

植物新品种权属争议处理

省林业厅

增加

41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审核

省林业厅

增加

审核转报

42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省林业厅

增加

审核转报

43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省林业厅

增加

审核转报

44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

省水利厅

取消

45

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省卫生计生委

取消

46

设置单采血浆站审批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47

省直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省卫生计生委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48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的处罚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49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审核(中医)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50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1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2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3

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4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5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6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7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8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9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0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1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2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3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4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5

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6

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省卫生计生委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9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

省商务厅

增加

70

对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

省商务厅

取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7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省商务厅

取消

7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

省商务厅

取消

73

依法应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省商务厅

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

74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省商务厅

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

75

出卖、转让、向外国人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省档案局

取消

76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取消

77

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取消

78

对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取消

79

对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取消

80

对违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取消

81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取消

82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3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4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5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6

对违法经营无合法凭证进口来源商品的处罚

省工商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7

对违反《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8

辽宁省省属各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省质监局

取消

89

对违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质监局

取消

90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质监局

增加

委托辽宁省纤维检验局实施

91

受理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现场制造大型压力容器的申请报告

省质监局

增加

92

受理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校验安全阀的告知

省质监局

增加

9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确定

省质监局

增加

9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省质监局

增加

95

特种设备现场型式试验审核

省质监局

增加

9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测试机构初审

省质监局

增加

审核转报

97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省质监局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9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省质监局

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

含气瓶检验机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

99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注册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取消

100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的行政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

101

对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取消

102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伪造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等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取消

103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10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105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106

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107

保健食品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108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09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0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1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2

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3

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4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5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6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7

统计登记

省统计局

取消

118

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违规处置

省政府金融办

增加

119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省政府金融办

增加

120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规处置

省政府金融办

增加

121

在辽河凌河保护区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审批

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

122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原省煤管局

取消

123

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检查

原省煤管局

取消

124

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报告

原省煤管局

取消

125

煤矿不采或者暂时不采煤层审批

原省煤管局

取消

126

煤矿充填开采设计审批

原省煤管局

取消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行使层级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审批

市级

2

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市级

3

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市级

4

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市级

5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市级

6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审批

市级

7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市级

8

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审批

市级

9

建立经济民警机构审批

市级

10

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审批

市级

11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市级

12

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审批

市级

13

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审批

市级

14

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审批

市级

15

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审批

市级

16

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

市级

17

城镇建筑群体名称审批

市级

18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市级

19

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审批

市级

20

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审核

市级

21

农业发展基金支出审批

市级

22

各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

市级

23

独立选矿厂发证审批

市级

24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市级

25

非重点古生物化石市场的设立

县级

26

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的批准

市级

27

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市级

28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市、县级

29

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市、县级

30

临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

市级

31

塔吊拆装企业资质审批

市级

32

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批

市级

33

燃气企业资质审批

市级

34

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市级

35

申办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审批

市级

36

非跨省、市经营交通物流企业年检核准

市级

37

申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审批

县级

38

出租车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市级

39

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

市级

40

非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41

废旧金属经营资格审批

市级

42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核

市级

43

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评审

市级

4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审批

市级

45

中级西医职称审批

市级

46

导游证年审

市级

47

发票领购簿审批

市级

48

契证的印刷、发放管理使用审批

市级

49

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

县级

50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资格核准

市级

51

汽车罐车押运员、驾驶员资格核准

市级

52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市级

5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

市级

54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审批

市级

55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市级

56

本辖区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审核

市级

57

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市级

58

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市级

59

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市级

60

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市级

61

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市级

62

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定价

市级

63

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

市级

64

居民卫生费定价

市级

65

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市级

66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市级

67

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市级

68

查档费定价

市级

69

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项目管理

市级

70

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项目管理

市级

71

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发展项目管理

市级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