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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奖励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政府网 2017-07-19 17:06:55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办发〔2017〕6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各类人才在扎实推进辽宁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坚持聚焦辽宁产业发展的前沿领域、核心领域和重点领域,坚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组织开展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奖励工作,充分发挥高端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调动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奖励方式

从2017年起,每3年评选一次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辽宁工匠评选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32号)有关要求执行。对辽宁工匠和杰出科技工作者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每次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对优秀企业家给予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三、奖励人选范围

(一)辽宁工匠。全省范围内在企业一线生产、操作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性工作,被所在企业认定为工匠技师的技术工人。

(二)杰出科技工作者。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基础研究、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人才培养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三)优秀企业家。在辽宁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经营能力突出、业绩和贡献显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负责人。

四、奖励人选条件

(一)辽宁工匠。

1.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在工人队伍中体现出先锋模范作用。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响应组织号召,服从组织分配。

3.诚信友善,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

4.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一线岗位实践经验、精湛技术、过硬本领,了解和掌握本职业(工种)的国际先进操作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专长在本单位所在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或对应全国一流水平。

5.勇于带头攻坚克难,具有带领团队解决生产操作一线疑难杂症、解决实际问题的经历;热心参加和积极承担为技能人才、身边的职工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的传技带徒培养任务,体现出领军作用。

6.承担企业科研生产的关键任务,在工艺技术攻关、核心技术改造、自主发明创造或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中取得显著成果,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造的产品能够体现中国制造的质量品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

(二)杰出科技工作者。

1.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不懈追求,具有“献身、探索、创新、求实”的科学精神。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具有严格的学术品行和坚持真理、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操守。

3.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社会形象良好。

4.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新发现,提出了新思想或创造了新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现实推动作用,且被业内公认。

5.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

6.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完成过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科研课题,成果得到同行业充分肯定,为实施重大科技改造、工艺优化改进、提质增效等项目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优秀企业家。

1.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部署要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领企业和职工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守信履约,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3.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行,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4.原则上在企业主要领导岗位连续任职3年以上,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任职1年以上;任职期间,注重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经济、刑事案件。

5.尊重人才,注重培养、吸纳人才,大力支持人才创新创造;关心爱护职工,敢于革新、勇于实践,不断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6.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显著,年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主要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地区经济贡献大。

7.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在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高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8.企业吸纳就业成效突出,在商贸流通和服务业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具有社会责任感,在促进就业、扶贫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选拔推荐工作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个人申报、单位内部公示后,按照属地化原则,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在本市范围内公示后报市政府审议。履行规定程序后,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名,并将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辽宁工匠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选拔推荐。辽宁工匠从工匠技师中产生,工匠技师由企业自主评定,技术工人应在企业服务达到一定年限方可参评,评定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确保企业生产一线主体工种均有分布。

(二)杰出科技工作者主要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选拔推荐。其中,省科技厅负责中科院系统驻辽单位;省国资委负责省(中)直国有企业;省教育厅负责高等学校(含部属驻辽高校);与科技工作关联度高的其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除上述推荐渠道外的人选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优秀企业家主要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选拔推荐。其中,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和在(驻)辽中央工业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其他类型工业企业;省农委负责农产品生产行业企业;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省商务厅负责服务行业企业;省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行业企业。除上述推荐渠道外的人选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评定工作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或评议工作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并排名,提出拟奖励人选名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将拟奖励人选按照其所在单位性质或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应的执法执纪部门或有关管理服务部门意见,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委、省政府审议,确定最终奖励名单。

(一)辽宁工匠评议工作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分别组建,专家人选由省内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自主推荐产生。

(二)杰出科技工作者评议工作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

(三)优秀企业家评议工作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工商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评选奖励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市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共同做好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的选拔推荐和评选奖励工作。

(二)严格选拔推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选拔推荐标准,从严执行选拔推荐程序,严禁人选身份、业绩、成果、荣誉、数据等造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所负责的行业人选选拔推荐和审核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工作委员会要严明纪律,严格按照奖励人选条件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和透明,客观公正评议推荐人选,切实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德才兼备、业内认可、社会认同的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选拔出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奖励工作的宣传和相关政策解读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动员全社会广泛关注、全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要大力宣传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弘扬正能量,努力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崇人才和争创先进的浓厚氛围,以他们为榜样,激励各类人才开拓进取、创新创业,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贡献力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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