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辽宁地方法规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政府网 2017-07-25 17:00:09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办发〔2017〕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创建国家卫生城镇是改善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建设健康辽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我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国家卫生城镇创建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民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步伐。

从2017年开始,各市全部启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到2020年,各市(大连市、鞍山市除外)至少新增1个国家卫生城市(含县级市),各市新增国家卫生乡镇(县城)不少于3个。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全面维修和养护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保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街路环卫设施配备符合标准,城市道路装灯率100%。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垃圾、粪便收运全面实现密闭化。沈阳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升级改造城镇公厕,城市主次干路、车站、旅游景点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治理裸露地面,保证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m

2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治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拓展覆盖面积和管理内容。对建成区内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开展整治,落实清扫保洁制度,消除城镇区域内卫生死角。规范管理各类在建、待建、拆迁工地和市政临时施工工地。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临时便民市场和早、夜市。加强对老旧小区的改造力度,完善社区卫生设施,落实保洁制度。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治理工作,平整硬化街路、配齐环卫设施,落实日常保洁制度,垃圾清运率100%。(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加强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提升城镇居住品质。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辖区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确保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逐年下降,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标准。杜绝秸秆焚烧现象,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管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和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按要求处理排放医源性污水。(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委)

(四)加强行业监管,确保重点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达标。

全面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排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三小”(小摊贩、小作坊、小餐饮)和公共场所“四小”(小旅社、小美发、小浴室、小歌舞厅)从业人员培训和证照管理,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加大对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场所监督执法力度,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和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严防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自来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小区直饮水水质监测达标。(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加强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确保不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进一步规范疫苗存储、运输和接种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积极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加强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血和非法医疗广告,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

(六)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落实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要求,开展病媒生物日常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置措施,确保鼠、蚊、蝇、蟑螂密度达到C级标准。(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七)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提高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水平。

健全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市、区级爱卫办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爱卫会落实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牵头单位:各市政府)

(八)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

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列支专项经费,落实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计划。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加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和无烟单位创建活动,禁止烟草广告。(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工商局)

三、工作程序和进度安排

国家卫生城镇评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分创建申报、材料审查、暗访调研、技术评估四个阶段。

(一)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1.创建申报。2017年7月底前,沈阳、锦州、营口和葫芦岛市政府向省爱卫办提交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2018年5月底前,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和朝阳市政府提交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

2.材料审查。2017年8月底前,沈阳、锦州、营口和葫芦岛市申报材料通过省级评审;2018年6月底前,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和朝阳市申报材料通过省级评审。

3.暗访调研。2017年11月底前,沈阳、锦州、营口和葫芦岛市通过省级暗访;2018年11月底前,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和朝阳市通过省级暗访。

4.技术评估。2018年5月底前,沈阳、锦州、营口和葫芦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通过省级技术评估;2019年5月底前,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和朝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通过省级技术评估。

(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

1.创建申报。每年3月底前,各市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提交当年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

2.材料审查。每年4月底前,申请创建地区申报材料通过省级评审。

3.暗访调研。每年8月底前,申请创建地区通过省级暗访。

4.技术评估。每年11月底前,申请创建地区通过省级技术评估。

四、考核评价

(一)完善考核机制。

省政府按年度将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别对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各市政府根据全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进度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并纳入对县(区)考核体系。

(二)落实奖惩措施。

每个评审周期,省爱卫办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对通过国家评审并被命名的城市、乡镇(县城)和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省政府列支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对每个通过国家评审并被命名的卫生城市(含县级市)奖励300万元,受奖地区可以从“以奖代补”资金中提取20%用于奖励个人。各市要参照制定本地区“以奖代补”方案,并报省爱卫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作为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责任主体,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宜居乡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有机融合,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重点任务。各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建立指挥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调度会,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省爱卫办负责协调各部门指导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组织开展材料审查、暗访调研和技术评估。省直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做好《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指标完成情况的审核认证工作。

(二)注重长效管理。

各地区要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以落实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督查考核和奖惩问责,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破解管理难点,提高管理效率,探索适合本地区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提高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成果。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调动群众积极性,自觉支持、主动参与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拓宽群众意见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各市要严格落实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于评审周期内工作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地区,由省政府对所在市进行通报、约谈。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