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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政府网 2017-08-14 09:35:08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发〔2017〕3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海洋是我国重要的“蓝色”国土,是发展海洋经济、促进民族富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战略支撑。辽宁省毗邻渤海、黄海,管辖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在辽宁省深入实施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实现由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跨越的征程中,海洋将在资源供给、经济发展、空间拓展、生态文明、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辽宁省管辖海域各主体功能区及其空间布局,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利用与保护秩序,强化海洋空间用途管控能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是《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形成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辽宁省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本规划推进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时间是2020年,规划任务是更长远的,实施中将根据形势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修订。规划范围划定以国务院批复的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面积41300.75平方公里(含589个无居民海岛)。

一、规划背景

(一)海洋自然状况。

自然地理。辽宁省是我国沿海最北部省份,濒临浩瀚的黄海与半封闭的渤海,背靠幅员辽阔的东北大地,与日本、韩国、朝鲜隔海邻江相望。海岸带东起鸭绿江口,西止辽冀海岸分界点,大陆海岸线长2110公里;共有海岛633个,其中,有居民海岛44个,无居民海岛589个;大于500平方米以上海岛378个,长山群岛的长海县是我国唯一的海岛边陲县。海岛生物种类繁多,具有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

自然资源。辽东湾、黄海北部海洋渔业资源丰富,有经济渔类80余种。全省共有海湾52个,深水岸线400余公里,优良港址38处。沿岸天然海水浴场百余个,典型海岸地质景观80多处。石油储量约7.5亿吨,天然气近千亿立方米。全省沿海风能资源储量约3200万千瓦,潮汐能约3.6万千瓦,波浪能约152万千瓦。海砂储量约30亿吨。

自然环境。辽宁沿海地区年平均等温线基本与大陆岸线平行,呈自海洋向大陆递减趋势,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为9℃,辽东半岛南端气温为10℃;年降水量600—1000毫米;全省年平均风速大部分为4—5米/秒;沿海地区年日照时数大部分在2600—2800小时;海水表层水温年均11℃—27℃,渤海和黄海北部沿岸冬季海面有结冰。海域潮汐大多属正规半日潮,潮差变化显著。近岸海域潮流状况复杂多变。

生态系统。受辽东湾环流、北黄海沿岸流以及上升流的影响,形成了黄海北部和辽东湾两大海洋生态系和重要渔业资源区,黄海北部河口海域与辽东湾顶海域是重要渔业品种产卵场。重要海洋生态系统有鸭绿江口滨海湿地、长山群岛、大连南部沿岸、金州湾、双台子河口滨海湿地、辽西沿岸砂质海岸等。

自然灾害。辽宁省海洋灾害种类多,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台风、海上大风和大雾,以及海平面上升、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和咸潮入侵等。2011年至2015年期间,辽宁因海冰、海浪、风暴潮等主要海洋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7亿元。

(二)海洋开发与保护综合评价。

1.海洋开发利用。沿岸海域利用类型齐全,截至2015年底,全省开发利用海域面积约10932平方公里,主要用于渔业、交通运输、工业、造地工程和旅游娱乐等。其中,海洋渔业用海10514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长海县海域;交通运输用海208平方公里,工业用海134平方公里,旅游用海30平方公里。

2.海洋经济。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海洋产业结构逐步优化,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等传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水利用业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了海洋产业协调互动的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海洋局初步核算,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4089亿元,“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9.3%;三次产业结构由2010年的12∶43.2∶44.8,调整到2015年的9.9∶34.6∶55.5。

3.海洋环境质量。区内海域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局部海域污染较重,部分滨海湿地和海湾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2015年,全省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海域总面积的65%,污染较重的四类、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占21%,主要分布在辽东湾北部、普兰店湾和绥中近岸海域;近岸海域沉积物综合质量状况一般,局部海域沉积物中镉、锌和硫化物含量超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4.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十二五”期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以及《辽宁省海岛保护规划(2012—2020年)》等行政条例与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初步建立。持续开展双台子河口、锦州湾生态监控区等常规监测,初步建成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及自然景观等各类海洋保护区,形成较为完善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体系。2011年以来,争取海域使用金返还金,大力实施海域海岛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工作。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期间,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进一步提升应对重大海洋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与评价,初步建立由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组成、覆盖全省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

(三)问题与挑战。

海洋是辽宁省实现经济转型发展,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重要资源环境保障,也是辽宁省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发展领域和战略平台。随着全省海洋资源开发规模和强度的不断加大,海洋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增大,优化海洋空间开发与保护秩序的需求更加迫切。

海岸和近岸海域后备资源不足,深远海开发潜力较大。我省60%以上的海域开发利用,集中于近岸10米等深线以浅海域,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不均衡问题表现突出。海岸和近岸海域空间的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导致近岸海域开发利用潜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降低,深远海将是未来海洋经济发展、沿海地区开发的重要空间。

海域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开发效益偏低。用于工业和城镇建设的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存在闲置问题。有的地区和行业单位用海面积经济效益差,占用岸线长,资源利用水平低,海域资源总量和海域开发利用对海洋经济的贡献比例不相称。一些地区粗放式、过度捕捞,导致近岸海域渔业资源衰竭。

资源环境与用海需求的矛盾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凸显。沿海地区围填海强度和需求加大,海洋环境压力不断加剧,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矛盾突出。局部近岸海域开发利用过度,开发利用形式粗放,造成岸滩淤积、侵蚀、水环境变差、绿色生态空间锐减,直接影响旅游景观质量,对区域自然调控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形成较大压力。

陆源污染影响显著,局部海域富营养化严重。陆源污染是影响近岸海洋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陆源排污导致近岸海域水质污染、海域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海水富营养化等问题。海洋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风险将进一步加剧。

“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内引外联、促进发展的重大机遇。辽宁省是国家“一带一路”规划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要节点。依托辽宁省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海洋通道,科学确定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下辽宁省各个区域的发展定位,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积极推进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水产品加工、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制药、海洋工程技术、环保产业和海上旅游等领域合作,引导沿海产业合理布局与转型。以大连港、营口港、丹东港等重点港口为节点,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加快实现同俄、蒙、韩、日、朝等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努力融入到“一带一路”,通过海洋内引外联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实施为辽宁海洋开发与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作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并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具体要求。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建设美丽富饶的“海上辽宁”,必须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全国性规划框架下,进一步优化辽宁海洋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科学确定不同功能定位的开发区域,严格保护需要保护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生态系统、海岸海洋景观、优质海洋资源,集约利用海岸空间资源,健全海洋开发保护制度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力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通过准确定位、科学分区,促进严格保护、科学开发、集约利用,使需要保护的区域严格保护,适合开发的区域集中高效开发,形成提升海洋空间用途管控能力的新抓手,着力推动海洋开发利用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全面提高海洋资源环境对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辽宁海洋空间开发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陆海统筹。科学把握海陆生态经济系统的内在规律,将海洋与沿岸陆域划为一体整体谋划,统筹海洋空间格局与陆域发展布局,统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统筹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尊重自然。树立敬畏海洋、保护海洋的理念,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海洋资源承载能力和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进行有度有序开发,维护好海域、海岛、海岸线自然状况,保护好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

优化结构。按照经济发展、生态良好、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控制近岸海域开发强度和规模,将海洋空间开发从占用土地和大规模围填海的外延扩张为主,转向海陆一体化调整优化空间结构为主。推动深远海适度开发。

集约开发。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作为海洋国土空间开发的重要任务,引导城镇相对集中分布、经济相对集中布局,走空间集约利用的发展道路。对区位优势明显、资源富集等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出重点,实施点状开发。

(三)重大关系。

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应处理好以下重大关系:

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本规划所提开发特指利用海洋资源进行的高强度集中开发活动和对海洋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活动,将一些区域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并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类区域的农渔业和生态功能,实现科学发展。本规划对各主体功能区的海洋开发强度提出了分类管控措施。对现有开发强度较高且资源环境约束较强的海域,实施优化调整,控制开发强度,在海岸带城镇区、工业区、港口及其周边海域等特定海域集中开发;以保障海产品供给安全或提供生态服务功能为主的海域,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捕捞强度,必要时实施禁止性开发措施。无居民海岛原则上应限制开发利用,领海基点所在岛屿、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应禁止开发利用,国家战略确定的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可适度开发利用。

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海洋开发具有多宜性,同一海域按照自然属性会有多种功能,主体功能虽然并不排斥其他从属功能,但必须明确一种主体功能。从提供产品的角度划分,主体功能可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提供生态产品等类型。本规划明确了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避免因主次功能不分带来的不良后果,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或与主体功能相协调的功能可作为该主体功能区的次要或其他功能。在实施中,要根据主体功能定位配置公共资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开发主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进行控制或有序开发。

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产业布局的关系。近海是对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支撑最大、最需要保护、也最需要加强管理的海域,必须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对策,调整和引导海洋产业空间合理布局。本规划以优化海洋空间布局作为重要理念,明确界定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和规范近海开发活动,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布局,旨在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四)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海洋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合理。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逐步形成以海岸线为主轴,城镇与工业园区海域集约开发、河口滩涂与滨海湿地全面保护、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有效保障、陆地与海洋开发保护协调管理、开发强度疏密有致的海洋开发新格局。促进经济、人口布局向均衡方向发展,有效控制陆海空间开发强度以及城市空间规模。到2020年,辽宁省管辖海域海洋开发强度控制在1.1%以内,优化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分别控制在3.17%和0.43%以内。

海洋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海域立体化、多元化利用程度加大,岸线、海域多样化利用更加协调。沿海工业和城镇建设空间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港口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海洋水产品总量和单产水平稳步提升,单位岸线和单位海域面积产业增加值大幅增长,单位海洋面积提供的海洋生态功能效率显著提高。围填海存量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入海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海域、海岛生态环境整治修复与保护全面实施,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得到严格控制。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得到加强,保护成效显著,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到2020年,管辖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2%;通过海岸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及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11.29%,禁止开发区域内海岛个数不低于78个。

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监视监测与应急处置体系,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海上救援和陆域防御机制有机协调,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响应和突发事故处置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进一步增强。

表1主体功能区规划目标指标现状值及目标值

序号

指标名称

2015年(现状值)

2020年(目标值)

1

海洋开发强度(%)

0.86

≦1.1

2

优化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

2.44

≦3.17

3

限制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

0.35

≦0.43

4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含具有生态功能岸线)(%)

36.1

35

5

禁止开发区域内海岛个数(个)

78

78

6

禁止开发区域占管理海域面积比重(%)

11.29

11.29

7

一类、二类水质面积占比(%)

81.5

82

(五)主体功能分区。

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功能;依据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等三类分区。考虑到我省近岸海域开发强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减退,不宜将县区海域整体划定重点开发区,因此本规划中不划定重点开发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需调整和优化的海域。该区域集中在海岸带地区,承载了绝大部分的海洋开发活动,必须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限制开发区域。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用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该区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海域和海岛。该区域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开发,但允许开展有利于提高海洋渔业生产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开发活动。

——禁止开发区域。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该区域包括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该区域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禁止和限制其他开发活动。

全省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分如下:

——优化开发区域10789.5平方公里,占全省的26.12%;

——限制开发区域25847.79平方公里,占全省的62.59%;

——禁止开发区域4663.46平方公里,占全省的11.29%。

三、海洋主体功能分区

(一)优化开发区域。

全省共划定8个优化开发区域,分别为大连庄河市、金州区、瓦房店市,营口鲅鱼圈区,盘锦大洼区,锦州太和区,葫芦岛连山区、龙港区等区域的海域,海域面积10789.5平方公里,占规划面积的26.12%。

1.发展方向和原则。

优化海域空间布局。控制开发强度,构建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各具特色的沿海经济区。健全沿海城镇体系,促进城市集约紧凑发展。整合港口资源,优化港口功能分区,加快建设大连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打造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现代化辽宁港口集群。大力促进近海资源由生产要素向消费要素转变,打造优美滨海生活空间和亲水岸线。

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加强对海洋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提高涉海行业准入门槛,严禁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布局,推动海洋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积极发展现代海洋服务业,推动海洋新兴产业成为沿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优化海域海岛生态环境。实行更高要求的污染物减排指标,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做到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严守渤海生态红线,实施渤海环境保护工程,加强金州湾、大连湾、锦州湾等近岸重点海域污染防治,强化陆源污染的综合整治。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陆海联动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强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辽宁省海岛保护规划(2012—2020年)》要求,适度利用类无居民海岛需做好单岛规划,集约、节约用岛,海岛使用要与区域内生态保护和修复同步;特殊保护类和保留类无居民海岛,需加强保护,限制或禁止其他与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开发建设活动。

2.区域发展定位及重点。

(1)大连庄河市海域。

我国东北重要的地区门户、辽宁沿海经济带新兴产业基地、东北地区重要的物资集散和能源基地、北方重要的旅游目的地。

近岸海域加强港口建设,建设实现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合港。以新材料、汽车产业协作、机械电子等为特色,引导产业发展向资源节约型和技术导向型推进。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建设特色旅游城镇。离岸海域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开发海上风电。加强对海王九岛海洋景观市级自然保护区、石城乡黑脸琵鹭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海滨地貌、海岸景观、珍稀鸟类及生境的保护;加强河口湿地保护,逐步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2)大连金州区海域。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东北亚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海洋现代服务业聚集区。

充分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的用海需求。近岸海域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航空城建设。发挥港口与机场对周边资源的辐射功能,带动关联性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型口岸向国际资源型口岸的转变。加强对金石滩海滨地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海滨地貌、海岸景观的保护,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金州湾环境质量,保持海湾形态,有效提高海岸带地区环境质量和景观生态价值。

(3)大连瓦房店市海域。

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组合港区、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综合性临港经济区。

加快大连港太平湾港区、长兴岛港区开发,完善港区布局及港航物流、商务服务等综合功能。充分发挥港口水深条件的优势,重点发展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重大技术装备、新能源及高技术装备产业,打造环渤海地区现代新兴工业城市。将长兴岛海域与大连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发展高端、高附加值的石化支柱产业。保障国家批准建设核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海需求。

(4)营口鲅鱼圈区海域。

东北地区重要的现代化港口城市、新兴装备制造和海工装备制造基地、沿海物流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

以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为依托,重点支持新兴装备制造和海工装备制造等产业,大力发展集装箱、铁矿石、油品、钢材等的运输,逐步发展成为东北地区重要的物流基地。加快发展港口商贸金融及港航服务业,建设与沈阳经济区出海大通道相适应的港口服务区。积极促进人口向沿海城镇集聚,打造沈大城镇发展轴的隆起地带。科学划定围海造地控制线、入海河道控制线及生态间隔区,加强滨海生态绿化廊道建设,推进沿海盐碱地改良绿化、沿海岸线海水侵蚀防护、近海生态修复、沿海沿路绿化、生态湿地保护。

(5)盘锦大洼区海域。

湿地自然生态保障区、湿地休闲之都,先进装备制造临港产业基地,东北地区新兴港口。

加快开放建设辽东湾新区,打造东北及蒙东地区最近出海口;加快建设大洼临港经济区,涉海行业用海严格执行产能用海标准。集约利用已填海形成陆地的海域空间资源。发展滨海生态旅游产业,加快建设“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以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强化天然苇田、“红海滩”、滩涂湿地生态保护;恢复海岸滩涂湿地景观,维持和修复滩涂湿地及潮沟水动力天然调节系统。以辽东湾农渔业功能区海域为重点,维护辽东湾海区内海洋渔业种质资源孵育功能。

(6)锦州太和区海域。

东北西部、内蒙古东部及蒙古国的重要出海口,临港产业基地。

近岸建设以龙栖湾工业与城镇用海为中心的海洋多元产业聚集区和以凌海市养殖为引领的现代化养殖产业聚集区;发展以锦州港“一港双区”为依托的国际物流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以沿海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滨海生态旅游带。加强大凌河口湿地生态保护,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严格控制城市和工业区的“三废”排放,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7)葫芦岛连山区、龙港区海域。

海洋工程产业基地和港口城市,环渤海重要的滨海旅游目的地。

加快与京津冀都市圈的对接与合作,加速推进北港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高起点承接京津地区新兴产业的转移,打造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和孵化基地。依托葫芦岛港,发展现代化海上交通运输体系和集仓储保税、现代物流于一体的临港物流体系。建设大型临港产业区和城市综合服务区,加快发展龙港海洋工程工业区和龙湾中央商务区。发挥紧邻京津冀都市圈的区位优势和旅游资源优势,通过与京津冀都市圈的对接合作,促进高端要素集聚,打造北方滨海旅游度假胜地和滨海宜居城市。

(二)限制开发区域。

全省共划定14个限制开发区域,海域面积25847.79平方公里,占规划面积的62.59%。其中,海洋渔业保障区4个,分别为大连长海县,锦州凌海市,葫芦岛兴城市、绥中县等区域的海域;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10个,分别为大连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丹东东港市,营口老边区、盖州市,盘锦盘山县等区域的海域。限制开发区域是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不排斥为支持陆域主体功能发挥而依托陆域进行的点状开发。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丹东港大东港区和海洋红港区、营口港仙人岛港区、营口北海新区、葫芦岛港绥中港区等点状区域的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区域内的大半江岛等海岛,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辽宁省海岛保护规划(2012—2020年)》要求,适度利用,加强交通通信、电力供给、人畜饮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平衡。

1.发展方向和原则。

海洋渔业保障区。增强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科学发展养殖业。实施禁渔区、休渔期管制,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禁止开展对海洋经济生物繁殖生长有较大影响的开发活动。

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不得擅自改变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状况。禁止在重要河口、生态敏感海湾、自然岸线进行围填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城市建设开发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保持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稳定,维持海岛利用现状,防止海岛资源遭到破坏。

2.区域发展定位及重点。

(1)海洋渔业保障区。

推进渔业产业调整和结构优化,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休闲渔业,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综合开发。加快渔业科技创新,重点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拓展深水养殖,修复养殖水域,扭转高密度养殖带来的病害频发和过度用药的问题。

继续实行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捕捞作业结构,促进渔业资源逐步恢复和合理利用;加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开展增殖放流,改善渔业资源结构。

禁止在传统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开发围填海及可能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

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型区域。严格保护海蚀地貌等地质景观海岸,保持其自然岸线形态。鼓励实施与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产业。

生物多样性保护型区域。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及重要海洋生物的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栖息地等。严格保护区域内自然岸线与岛礁资源,并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景观资源的整治修复。

重要地理生境保护型区域。在大辽河、六股河等重要河口区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在重要滨海湿地区域,禁止开展围填海、城市建设开发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不突破,优质沙滩、地质景观海岸、河口湿地等珍稀自然海岸线零减少。

表2限制开发区域目录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县区

海洋渔业保障区

长海县

凌海市

兴城市

绥中县

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型区域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型区域

东港市

甘井子区

旅顺口区

盘山县

重要地理生境保护型区域

普兰店区

中山区

盖州市

老边区

(三)禁止开发区域。

海洋禁止开发区域为国家级、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全省有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5处、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处,主要分布在丹东市、大连市、盘锦市和锦州市等海域。海域面积4663.46平方公里,占规划面积的11.29%。规划期内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自动进入禁止开发区域目录。

1.发展方向和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严格管理、强制保护,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延承性、独立性。大力控制人为因素对海洋生态和海洋环境的干扰破坏,严格禁止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除了为维护和强化无居民海岛特殊功能或价值的合理开发建设行为之外,禁止其他与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开发建设活动。

2.区域发展定位及重点。

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渔业养殖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设定海洋自然保护区前已经依法在区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在不影响保护区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得穿越保护区,涉及保护区的航道、锚地、管线和桥梁等基础设施经严格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海域等,要依法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扩大现有保护区面积。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分解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符合各主体功能区发展方向的区域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进行有效的协调和衔接,通过海洋功能区划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理念,实现对海域使用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省发展改革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跟踪、调研和评估,就落实情况及时与有关政策制定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规划期内,各市、县(市、区)若有新的发展需求,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对规划进行修订,审议通过后实施。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全国和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本地区海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根据本规划规范开发时序,把握开发强度,审核上报有关开发项目。

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制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编制相关规划,涉及海洋开发利用的内容,应与本规划衔接。

(二)政策保障。

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政策,建立和完善海洋主体功能区政策支撑体系,采用指导性、支持性和约束性政策并行的方式,形成适用于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利益导向机制。

1.财税政策。

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边远海岛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倾斜,增强边远海岛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海域海岛整治、保护和管理等专项资金,严格监督和审计资金使用。研究制定惠渔政策。对渔民养殖用海按规定减免海域使用金,对符合条件的渔民转产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渔业互助保险以及增殖放流、海洋牧场、远洋渔业、渔船改造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加大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在定范围、定面积、定功能的基础上定经费,分清省、市、县三级政府各自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各级财政资金保障机制,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支出。

研究制定引导和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海洋资源勘探研究的投入力度,争取国家海洋勘探项目支持;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兴海多元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风力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2.投资政策。

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1)政府投资。

将政府预算内投资分为按主体功能区安排和按领域安排两个部分,实行二者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和海洋渔业保障区的发展。在优化开发区内,主要投向海洋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投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转变在海洋渔业保障区的投入方式,由平均分散投资转向重点产区、主导产品、重点项目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海洋牧场、水产健康养殖、现代水产种业、现代渔业园区、水产精深加工等工程建设方向。实施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海岛保护、生态修复、科研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和边远海岛开发利用等,分阶段解决限制开发区域在基础设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按年度安排投资数额。

按领域安排的投资,包括海洋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渔业公益和基础设施投入、海洋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支持适宜产业发展等。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养殖废水处理和水产品加工技术改造等项目。加大海堤、海岸防护林、入海河口整治、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等建设投入;加大对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的投入,提升海洋环境立体、在线监视监测能力、预警预报信息发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风暴潮、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和防御能力建设。

(2)社会投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投资。

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积极为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

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差别管理。鼓励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现代渔业、生态友好型特色产业和绿色海产品加工业。引导禁止开发区域发展与海洋主体功能兼容的滨海休闲旅游业及其他特色海洋产业。对不同海洋主体功能区国家鼓励类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更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3.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进一步明确不同海洋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鼓励发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海洋主题公园、海岛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重点发展休闲渔业、海上运动休闲旅游等项目。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逐步转移或关闭限制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临海产业合理布局。逐步改变重点海域重化工布局过于集中的状况。

编制涉海专项规划、临海布局的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主要渔业保障区要制定并落实养殖用海规划,科学发展海水养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升级改造远洋渔船,支持渔船及其他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4.海域海岛政策。

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完善海域海岛管理政策措施。

坚持有保有压的差别化海域供给政策,优先保障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沿海新兴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项目用海。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海岛开发秩序。鼓励近岸海岛多元化保护利用,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支持码头、游步道、海水淡化、垃圾污水处理、电力供应、海洋牧场、景观保护与修复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海岛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基础设施建设破坏海岛原始景观和生态系统。

加强围填海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对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闲置不用围填海要依法建立回收和处罚制度。严格规范围填海项目审批管理,强化对围填海项目占用海域区位、规模及必要性的审查。加强无居民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管理,开展海岛保护规划实施评估,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管理体系,强化海岛执法监督检查及巡查。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审批和海域有偿使用管理,加强用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情况监督。建立健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制度、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科学划定海水增养殖区域,控制近海养殖密度。严格控制河口行洪区、重点增养殖区建设用海。沿海地区或海岛大规模风能建设要充分考虑对相关海域影响。

5.环境政策。

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实施分类修复和保护。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经批准生效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严格海洋污染防治。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联动机制,强化责任主体,强化监管责任。建立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项目准入制度,在沿海各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快推进辽宁省渤海近岸海域的污染总量控制工作,消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禁止在一类、二类海洋功能区海域中的禁止排放区(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和水质超标海域新设排污口或直接排放污水。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全面落实辽宁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继续创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省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加强海洋保护区的管理和能力建设,组建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开展保护区科研与监测。实施生态岛礁、海岛监视监测站点网络建设以及海岛生态本底调查等工程,落实海岛分类分区保护制度,加强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和监管。

推进海洋生态修复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基础设施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为引领,围绕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重点实施湿地修复、岸滩整治、海湾治理、河口保护等工程,有效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推进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海洋保护区、管控红线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海岛整治与修复力度,严格实施海岛生态红线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对海岛生态红线区的监视监测和考核,建立实施海岛生态损害追究和赔偿制度。

强化海洋监督执法和防灾减灾能力。强化落实海洋环境监测职能,加大对养殖水域、入海河流污染物、核安全等重点海域的监测力度。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向规范化、纵深化发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各类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升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完善沿海地区海洋防灾减灾联动机制,切实加强海洋灾害防范、备灾、应急处置与恢复的统筹协调。

(三)监测评估。

建立监测制度和监控系统,开展对规划实施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对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定期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1.海洋主体功能区名录

2.海洋自然保护区名录

3.禁止开发区域无居民海岛名录

4.相关解释与说明

附件1

海洋主体功能区名录

海洋主体功能区类型

县(市、区)

面积比重(%)

优化开发区域

庄河市、金州区、瓦房店市、鲅鱼圈区、大洼区、太和区、连山区、龙港区

26.12

限制开发区域

海洋渔业保障区

长海县、凌海市、兴城市、绥中县

33.43

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型区域

东港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盘山县

14.03

重要地理生境保护型区域

普兰店区、中山区、盖州市、老边区

14.19

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型区域

西岗区、沙河口区

0.94

禁止开发区域

——

11.29

附件2

海洋自然保护区名录

序号

名称

面积(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内海域面积(平方公里)

位置

主要保护对象

级别

1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814.3

535.63

丹东市

滨海湿地及涉禽鸟类

国家级

2

辽宁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3.5

7.45

大连市

地质遗迹及海滨喀斯特地貌

国家级

3

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45.95

11.39

大连市

蝮蛇、候鸟及蛇岛特殊生态系统

国家级

4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7.23

3793.75

大连市

斑海豹及海洋生态系统

国家级

5

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800

307.62

锦州市

盘锦市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及珍稀鸟类

国家级

6

长海海洋珍稀生物省级自然保护区

2.2

7.62

大连市

海洋珍稀生物

省级

附件3

禁止开发区域无居民海岛名录

序号

名称

行政隶属

所在保护区

1

大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

丹东半拉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

灯塔山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

东马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

花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

窟窿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

绵羊石岛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8

三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9

酥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0

王八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1

香炉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2

盐锅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3

鹰咀石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4

园山岛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5

柱坨子

东港市

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6

核大坨子

长海县

长海海洋珍稀生物省级自然保护区

17

核二坨子

长海县

长海海洋珍稀生物省级自然保护区

18

核三坨子

长海县

长海海洋珍稀生物省级自然保护区

19

南核三坨子岛

长海县

长海海洋珍稀生物省级自然保护区

20

城山头岛

金州区

辽宁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1

蛋坨子

金州区

辽宁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2

过礁

金州区

辽宁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3

金州东草坨子

金州区

辽宁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4

鸟岛

金州区

辽宁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5

靴子礁

金州区

辽宁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6

底星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7

东咀岛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8

东蚂蚁岛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9

金州猴儿石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0

金州石坨子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1

偏坨子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2

石线岛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3

万年船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4

西大坨子

金州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5

蛇岛

旅顺口区

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6

艾子石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7

艾子石北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8

大砣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9

大砣北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0

大砣西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1

东桩石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2

发爷礁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3

龟石礁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4

虎平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5

李家尖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6

李家小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7

牤牛蛋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8

牤牛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9

扇子石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0

烧饼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1

砣里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2

西桩石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3

西桩石二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4

西桩石三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5

西桩石四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6

西桩石一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7

小砣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8

小猪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9

站石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0

猪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1

猪盆岛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2

姊妹礁

旅顺口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3

大石坨子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4

官财岛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5

汉坨子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6

黑龟岛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7

黑鱼礁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8

黑鱼礁北岛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9

小官财岛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0

小石坨子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1

营门岛

甘井子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2

高脑子礁

瓦房店市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3

狼哮岛

瓦房店市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4

盼归岛

瓦房店市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5

情人岛

瓦房店市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6

双坨子

瓦房店市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7

长兴岛韭菜坨子

瓦房店市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8

鸳鸯岛

盘锦市

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附件4

相关解释与说明

1.2015年辽宁省管辖海域一类、二类水质面积占比:根据辽宁省2015年海洋环境质量公报,“2015年,全省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海域总面积的65%”、“污染较重的四类、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占21%”。经核对,《公报》中占比分母海域面积为21720平方公里,仅为渤海、黄海12海里面积。《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分区技术规程》要求,规划范围需覆盖本省依法管理海域空间。因此折算成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总面积41300.75平方公里后,2015年“一、二类水质”、“四类、劣四类水质”的现状值比例分别为81.5%和11.3%。

2.海洋开发强度:是指本地区已批复的区域用海规划以及自2002年始累计确权的围填海(指筑堤围割海域并最终填成陆域的用海活动)面积占本地区依法管理海域面积的比重。

3.海洋自然保护区:1995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指出,“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4.锦州太和区作为海洋主体功能区分区单元:“锦州太和区”是锦州市除凌海市外唯一一处临海县级单元,包含原“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原“锦州龙栖湾新区”所辖海域。2014年《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指出,“撤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龙栖湾新区和锦州建业经济区,组建锦州滨海新区”。原“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原“锦州龙栖湾新区”虽已撤销,但新区名称尚未通过民政部门行政区划发布。以“锦州太和区”作为海洋主体功能区分区单元,保持了与我省陆域主体功能区分区单元的一致,符合《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分区技术规程》“分区单元为县级行政单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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