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省驻琼中各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大气污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省驻琼中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县范围内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为便于领取奖金,须提供与举报人户名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奖金一律经银行转账。
第三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对环境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对因及时举报而避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如下: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未超过排放标准两倍的;
2.锅炉和工业企业窑炉烟囱排放林格曼烟气浓度超标的;
3.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违规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4.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
5.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1.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擅自生产,或者是“批建不符”、“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
2.混凝土及砂浆搅拌站、采砂场、采石场、砖瓦行业等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进行运营,造成环境污染的;
3.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数据弄虚作假的;
5.制砖企业未配置脱硫和降尘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6.工业、企事业单位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限产、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或备案,违法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源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2.违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害有毒物质的;
3.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4.向水体排放超标工业废水(含重金属),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物质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制药等工业污泥(含有重金属)的。
第四条有奖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访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
(一)举报电话:0898—86220763,环保举报热线:12369,传真:0898—86220731。
(二)来信来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地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134公里处环保监测执法办公业务用房四楼,邮政编码:572900。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登记: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等;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如图片、影像等)等;
(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一)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真实信息,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或者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举报时间已超过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或违法证据已经灭失无法查证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范围的;
(六)举报人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
(七)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案件,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反馈举报人。
第七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受理有奖举报后,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按职责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处理部门依法查处。
案件处理部门须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举报内容,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查证属实之日起,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奖励审核、审批,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举报人或逾期没有申领的奖金,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资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
取通知记录表
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
发放登记表
附件1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编号:
案件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年月日
受理登记人员签名
举报人基本情况
举报人姓名
证件编号
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体
举报内容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年月日
违法行为具体位置:
环境违法内容
相关证据
1.照片:张;2.影像:份;3.其他:
转办情况
拟办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查证结果
□属实□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违法主体难以确定□部分属实□不属实
查证时间
年月日
调查人员
附件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登记情况
案件名称
举报时间
年月日
举报登记表编号
举报人基本情况
举报人姓名
证件编号
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体
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年月日
违法行为具体位置:
环境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1.照片:张;2.影像:份;3.其他:
办理部门奖励建议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
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注: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附件3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奖金领取通知记录表
案件受理情况
案件名称
受理时间
年月日
受理登记人员签名
举报人基本情况
举报人姓名
证件编号
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年月日
违法行为具体位置
环境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1.照片:张;2.影像:份;3.其他:
查证结果
□属实□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违法主体难以确定□部分属实□不属实
查证时间
年月日
调查人员
电话通知内容
经办人签名
电话通知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奖金发放登记表
单位(盖章):
案件名称
举报时间
年月日
举报登记表编号
奖励审批表编号
举报人
基本情况
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委托
代理人
基本情况
举报人姓名
证件号码
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奖励金额
¥
元
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元。
举报人本人签名画押
办理
时间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画押
注:本发放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奖励审批单位存档;一份用于向县会计
管理中心报账。
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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