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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政府网 2018-01-19 01:54:10

文件名称:海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琼府教督〔2017〕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海南省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促进本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建立我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坚持统一领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内容

第四条组织管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五条制度建设

(一)市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执行学校安全标准,落实学校安全事项认证制度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六条预警防范

(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运动、预防溺水、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台风、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第七条教育演练

(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

(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和《海南省中小学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及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溺水、交通、台风、火灾、地震等安全事故的应急避险自救和疏散演练情况。

第八条重点治理

(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以及学校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

(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

(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第九条事故处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

(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省级专项督导每年一次,随机抽取市县进行督导检查,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自查方案,加强专项督导,强化日常检查,每年在省级专项督导之前市县的专项督导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督导方式

(一)听取政府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数据分析;

(三)开展随访调查;

(四)有针对性地随机抽一定数量的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督导程序

(一)印发通知。开展督导评估前,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县印发督导评估的通知。

(二)市县自查。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根据通知要求和《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海口市、三亚市,在市辖各区自查之后,汇总各区的自查情况,形成市级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在市县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级督导。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县自查情况,编制督导评估细则,组成督导组随机抽取市县开展实地督导。督导组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省安委会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教育系统督学和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实地督导结束1个月内形成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意见印发至被督导市县政府。督导报告经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省政府审定后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被督导市县在接到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督导结果设定和运用

第十三条督导结果分值满分为100分,督导结果设“先进”、“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一)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为“先进”;(二)90分以下——80分(含80分)评定为“良好”;(三)80分以下——60分(含60分)评定为“达标”;(四)60分以下评定为“不达标”。在督导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督导结果直接认定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结果运用

(一)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对督导结果“不达标”等次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市县进行约谈或问责。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县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自查方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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