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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9-28 09:20:09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黔府办发〔2017〕5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

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下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范围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按照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等原则,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将以下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调整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具体集中范围为:发展改革(含能源、价格)、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不含森林公安)、水务、商务、体育、旅游发展、粮食、人防、民政、防震减灾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以上范围内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以其他部门领域为基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在以上范围内的(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拟调整集中商务、价格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可参照执行。超出以上范围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各地行政执法权具体事项明确后,应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对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负总责,机构编制、政府法制、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具体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权的调整情况,明确划分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之间的职责边界,优化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无缝衔接,提升执法效率。各地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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