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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生产用桑蚕种质量抽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农业部 2017-11-15 17:02:15

文件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生产用桑蚕种质量抽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农办农〔2017〕2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河北省林业厅,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2018年继续对全国桑蚕原种及桑蚕一代杂交种进行质量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3个省(区、市)2017年生产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

二、抽样时间

广东、广西等两省区2018年3月进行;其余省(市)于蚕种经浴消、整理后的冷藏期,即2018年1-2月进行。

三、抽样方案

(一)桑蚕原种抽样方案。

每个省随机抽查2个原种场,每个原种场抽2个批次,每批次随机选择3个以上的抽样点。

抽样数:

以制种批次为单位,500张及以下每批次抽10张,501-1000张的每批次抽20张,1000张以上的每批次抽30张。现场检验相关参数后,每批次再随机抽取其中2张作为样品,其中1张用于检验,1张为备样。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抽样方案。

省属冷库一般涉及的蚕种场多、蚕种数量大,为必抽冷库,其他冷库随机抽取。

抽样蚕种场数和批次数:

根据冷库提供的蚕种入库清单确定。一般情况为年生产量5万张以下的蚕种场抽取1个批次,5-10万张的蚕种场抽取2个批次,10万张以上的蚕种场抽取3个批次。特殊情况酌情增加抽样蚕种场数和批次数。

抽样数:

1.

散卵种,

每批次随机抽取10盒蚕种,将其充分混匀,再抽取2盒做样品,其中1盒用于检验,1盒为备样。

2.

平附种,

每批次随机选择3个以上的样点,随机抽取10大张(本)蚕种,再随机抽取其中2张蚕种做样品,其中1张用于检验,1张为备样。

四、检验标准及项目

(一)桑蚕原种。

桑蚕原种按《桑蚕原种》(GB19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检验。

检验项目:

外观包装(单蛾良卵数、折净率、标签、合格证)、每张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纯度等。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

桑蚕一代杂交种按《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检验。

检验项目:

外观包装、卵量、良卵数、良卵率、杂交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等。

五、有关要求

(一)我部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负责本次抽查。随机抽取管理人员参与抽查,随机抽取蚕种场进行抽查。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抽查,确保科学、公正、规范。

(三)有关省(区、市)蚕桑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此次抽查工作。

(四)未列入抽查范围的省(区、市)蚕桑生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自查工作。

联系人:陈涛

电话:0511-85616673

传真:0511-85639848

E-mail:zjchentao@sina.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附件:

农办农〔2017〕29号-李斯更.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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