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印发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第二版)
作者:佚名 来源:民政部 2020-02-21 15:53:09
文件名称:辽宁省印发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第二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2019年2月20日,辽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知,印发《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第二版)》。
按照要求,严格排查要做到“十清楚”,包括底数清、自然情况清、节点清、地点清、轨迹清、方式清、源头清、状态清、措施清、身边人员清。
严格防控要做到“十必须”。包括必须动员全体社区(村)居民共同参与群防群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必须确保中、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出行。必须对来自(去过)高风险地区人员采取14天居家隔离措施。必须对疫点实行封闭式隔离,将密切接触者转至集中隔离场所。必须采取科学有效消毒措施,在中、低风险地区要以环境整治为主、化学消毒为辅。必须合理设置废弃防护物品收集点,做到规范处置。必须加强对社区(村)内出租屋管理。必须加强居民“红事”“白事”备案管理。必须对社区(村)内公共服务场所加强督导,低风险地区要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要稳妥有序恢复经营。必须持续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
居民防疫要做到“十不要”。包括遵法守规配合开展疫情排查防控,不要嫌麻烦、有抵触。本人及家属从高风险地区来辽返辽,应主动向社区(村)报告,依规居家隔离14天,不要随意外出。尽量减少不必要出行,不要增加传染风险。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就医,并及时向社区(村)报告,不要耽误诊治。出门戴好口罩,在家勤洗手、勤通风,做好个人防护,不要麻痹大意。合理处置废弃防护用品及生活垃圾,不要随意丢弃。倡导不聚餐、少聚集,不要参加不必要的集聚活动。主动向社区(村)反映外来人员情况,不要瞒报、迟报。不要盲目抢购囤积。不要传谣信谣。(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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