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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部 2017-06-14 18:03:11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科高函【2011】21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科高函【201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两服务行动”,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1>1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2011>39号,以下简称《细则》),经研究,启动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开展初评,确定申报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的名单。

第十批申报为限额推荐。

1.2011年9月底前通过评估的16个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不超过2家中心。

2.列为体系建设重点省试点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不超过2家中心。

3.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可各推荐1家中心。

二、申报

2011年11月15日前(以寄至或送至时间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兵团科技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名单报送我司和火炬中心各1份,并附申报中心的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逾期报送或超额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

三、绩效评价

2012年1月25日前,申报中心须按照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报送年度统计数据。

2012年3月31日前,申报中心须按照《细则》的有关要求,报送年度绩效评价的相关材料。

四、专家评审

根据形式审查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参加专家评审的中心名单,组织答辩和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1.高新司:戴婷婷、迟明,电话:010-58881560。

2.火炬中心:金学奇,电话:010-63923581。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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