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科技部高新司关于做好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科高函1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科高函<2011>1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总结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成效和经验,加强产业化基地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产业化基地的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共221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复核要求
1.明确定位。进一步提升产业化基地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分类指导,重新确认基地的发展方向。产业化基地分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
2.规范称谓。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标准称谓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其中,“☆☆”为申请基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范化地域称谓,“★★”为产业领域的称谓;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的标准称谓为:“☆☆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其中,“☆☆”为申请基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范化地域称谓,“##”为现代服务业细分领域的称谓。
3.报送资料。各产业化基地按要求报送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等评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业化基地所在的具体行政区划(区县级)、管理机构名称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产业化基地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分年度的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主导产业产值、主导产业增加值;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企业研发投入总额;企业总数、主导产业的企业总数。
(3)产业化基地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分年度的专利申请数、授权数、发明专利授权数。
(4)截至2010年底,产业化基地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逐一列明企业名称、认定时间及文件号、所属领域、2010年销售收入、注册地址。
(5)截至2010年底,产业化基地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数量,国家级和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数量。逐一列明单位名称、批准时间及文件号。
三、复核安排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组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产业化基地参加复核工作。
2.3月15日前,以省级科技部门文件的形式,将重新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的名单报送我司。(基地名称必须采用标准称谓)
3.3月31日前,产业化基地必须报送前述要求的评价资料,以产业化基地所在的地级科技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我司,并抄报所在的省级科技部部门。
四、其他事项
1.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通知中提及的时间,均为文件寄至或送至的时间。
2.未按时报送文件和复核资料,或者报送内容不完整,均视为未参加复核工作。
3.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迟明、李志农,电话:010-58881566、588815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特此通知。
附件:
产业化基地名单
科技部高新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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