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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补充指南方向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部 2017-06-14 18:03:24

文件名称:关于发布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补充指南方向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科发基〔2009〕40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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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基〔2009〕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为落实国务院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部署,大力推进新能源研究能力建设,经研究,现将生物质能源开发与利用、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技术等3个方向补充列为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能源领域的指南方向。现请你们组织有关转制院所和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或在我国大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控股企业,或者内资占比重较大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高等院校、其他科研院所、港澳台商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依托单位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在本领域的研究实力和水平在国内领先。

3.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综合科研实力较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依托单位须为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依托单位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实验室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拥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总值1500万元以上,并对外开放使用。

6.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注意事项

1.申报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实验室的指南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应比指南方向更加明确和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实验室名称要规范(如以风力发电技术为例,可命名为“风力发电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2.每个部门(地方)在一个方向上只能推荐一个单位申报。

3.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审核后报我部。申报材料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材料可从科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st.cn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网站http://www.chinalab.gov.cn下载。

4.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8月7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系人:卞松保、周文能

联系电话:010-58881590,58881507

2.申报材料受理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100862)

联系人:朱庆平、杨晓秋

电话:010-58881052,58881053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科学技术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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