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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天津市东丽区等19个市(县)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部 2017-06-14 18:03:25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天津市东丽区等19个市(县)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科发社〔2009〕15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科发社〔2009〕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组织完成了对申报2008年度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新区的规划修订和专家实地考察工作。2009年1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个国家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评审,并经科技部2009年第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同意天津市东丽区、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江苏省苏州市(城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婺源县、江西省贵溪市、江西省崇义县、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重庆市渝北区、青海省海西州、新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新疆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等19个市(县、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以及实验区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新建实验区规划的落实和优先项目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协调、指导和支持实验区建设,创造有利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努力创新,加强探索与实践,及时总结和不断推广成功经验,使实验区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示范基地。

科学技术部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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