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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0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作者:佚名 来源:工信部 2017-09-15 09:59:01

文件名称: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0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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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辉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引导和扶持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大减税清费

(一)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一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环境。2015年,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五部门开展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双创示范)。截至目前,已有两批30个城市经过公开竞争性评审进入示范范围,基本实现全国各省份全覆盖。二是发起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6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二)在减税清费方面,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进一步减税措施,包括:将增值税的税率档次由4档简并至3档;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在京津冀、上海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等。

二、关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一)在主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银监会督促和引导银行业有效满足重点领域金融需求,持续提升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继续完善三个不低于考核,推进银税互动等工作机制和信息平台建设。稳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支持和辅导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推动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提升科技金融综合服务水平。推动建立绿色银行评价体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督促银行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低质低效、无法转型、丧失市场的僵尸企业,稳妥有序实现市场退出。加强对法治化、市场化债转股的指导,鼓励银行充分利用现有机构探索多种市场化债转股方式,研究制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试点相关政策,加强对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严防道德风险。

(二)在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方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做实现有专营机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小微企业的机构体系。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进行资源配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尽职免责制度规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同时,财政部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中明确规定,对金融企业发放较多中小企业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为,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三)在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方面,银监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落实续贷监管政策,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并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贷款对象以及利率水平应由商业银行根据项目业务前景、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等因素,按商业原则自主决策,不宜采用行政化手段要求商业银行降低特定企业或行业的贷款利率,或为其提供优惠贷款。

(四)在建立财政风险补偿机制方面,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4个资金使用方向,其中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三项政策,有助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在北京、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6省市试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工作,对2015年7月1日起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于促进企业贷款融资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且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企业,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可考虑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评估上述财政性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研究确定。

(五)在建立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印发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各地推进省级再担保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新设、改组和增资加强省级再担保机构实力,提出明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目标,完善现有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在鼓励民间投资方面,银监会从未在法规政策中对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额外限制或者条件。在市场准入实践中,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银行业。一是有序推动民营银行设立工作,截至2017年3月末,共开业9家,另批筹8家。二是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制上市,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权、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股份制银行。股份制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的占比已从2011年末的38.7%提升至2016年末的约43.73%。截至2017年3月末,民间资本在城商行总股本中占比已超过一半。三是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并购重组问题机构。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种类全覆盖和投资地域无限制。截至2017年3月末,民间资本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股权占比达88%;在村镇银行中股权占比达71%。四是支持民间资本入股信托公司,对民间资本投资信托公司未设定任何差异化准入条件。截至2017年3月末,民间资本入股信托公司35家,平均持股比例47.2%,其中民间资本控股信托公司17家。五是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17年3月末,民间资本进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托公司,下同)达103家,民间资本控股的机构达61家。

(七)在促进资本市场融资方面,2014年证监会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简化发行条件,适当降低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门槛,取消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2016年,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扩大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有1503家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首发融资总额达8859.56亿元。

(八)在完善退市机制方面,证监会经过多次退市制度改革,形成了涵盖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标准。一是财务类,对于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触及退市标准的,将坚决予以退市;二是规范类,对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从受到行政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或移送公安之日起12个月内坚决予以退市;三是交易类,对于不符合成交量、股东人数、收盘价格情况的,坚决予以退市;四是存续类,对于发生强制解散、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市。

三、关于促进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升级

(一)在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等六大工程和专项行动,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累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000多家,产品近4000个。

(二)在职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的职业培训制度。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培训重点、培训补贴、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员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参加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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