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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13号(工交邮电类318号)提案答复的函
作者:佚名 来源:工信部 2018-09-11 15:41:16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13号(工交邮电类3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卜显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助力中国智能交通产业发展制定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规范的提案》收悉,经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试点制定地区性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规范的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一直以来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一是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测试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测试,涵盖总则、测试主体、驾驶人及测试车辆、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附则等6个章节,共29项条款、2个附录。二是支持上海、重庆、北京、浙江、吉林长春、湖北武汉、江苏无锡等建设测试示范区。上海已完成200余个测试场景及开放道路V2X测试环境一期的建设,重庆搭建了LTE-V测试基站和智能交叉路口基础设施,北京完成12.8公里交通信号灯改造,浙江杭州建设完成LTE-V通信专网等基础设施及北斗卫星定位差分站,吉林长春、湖北武汉、江苏无锡等测试示范区已开工建设。2018年8月,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全国汽标委智能网联汽车分标委,组织中汽中心、中国汽研、汽车学会、汽车协会、中国信通院等相关行业机构和骨干企业,积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行业研究机构的沟通交流,共同编制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试行)》,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提供了相应的测试场景、测试规程和通过条件。《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试行)》将为各省市级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提供参考,为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验证提供依据和借鉴,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在特定区域内的试运行,加强测试示范区建设。

公安部目前正在配合国家立法机关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组织专家就智能网联汽车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就各位委员关心的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为满足车联网环境下交通设施的规范要求,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应用情况排查整改,解决交通信号设置和使用不规范问题;为适应车联网中路侧设施与车辆互联互通的应用需求,制定完善了信号灯、信号机、信号控制系统等一系列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了交通信号数据接口和网络安全通讯要求;组织开展了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联网建设,积极探索大数据、互联网+交通信号灯、汽车电子标识等技术应用。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积极、稳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继续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提供发展空间和安全保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符合自动驾驶需求的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等交通基础设施信息化研究,综合运用车联网、车路协同技术,推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与交通基础设施协同水平,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环境。

二、关于促进行业标准的制定的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一是推动成立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并设立信息安全、先进辅助驾驶技术、自动驾驶技术工作组,支撑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启动了一系列重点标准的制修订,并积极参与WP29、ISO等国际标准法规制定工作。二是组织汽车、电子、通信、交通等领域力量统筹开展《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系列文件编制工作。2017年联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提出了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框架,规划了14类百余项标准项目,2018年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并印发了总体要求信息通信电子产品与服务等系列文件,在技术、标准、应用推广方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三是组织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在标准立项、标准报批等环节开展车联网标准化工作,构建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关于推动无人驾驶相关法律的建议

智能网联汽车未来使用公共道路测试,乃至推广过程中的销售、使用、保险、服务配套等诸多环节,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起草的规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自动驾驶汽车车型准入除了满足一般车型准入的基本条件以外,对于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对因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导致出现与本办法相关许可条件不完全符合的情形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该情形是否影响了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决定。对依据前款规定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许可有效期、实施区域等规定。在法律法规适应性方面,我部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专题研究,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发展和标准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以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标准是否允许车辆执行部分、全部驾驶任务或是否规定必须由人类执行全部驾驶任务为判断标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适用性,针对直接存在或间接构成制约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应用的文件或条款,根据其属性、范围及影响大小,分别提出了豁免、解释、修订等不同的建议措施。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研究自动驾驶领域的法律问题,会同公安部推动与自动驾驶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测绘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完善自动驾驶立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不适应智能网联汽车新功能、新技术、新应用的相关文件、条款的修订、解释等,为自动驾驶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公安部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并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标准、行业发展等政策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赴北京、上海实地调研并与业内有关单位座谈,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国际研讨等方式,与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业内人士交流了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路径、当前技术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研讨了推动智能驾驶汽车发展的意见建议。组织人员赴美国、德国、瑞典调研考察智能网联汽车场地和实际道路测试情况,在组织专家就智能网联汽车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就各位委员关心的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变革提供发展空间和安全保障。

感谢您对汽车工业的关注,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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