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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工伤保险有望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

作者:轶名 来源:网络 2013-10-18 09:39:01

本报讯 记者从17日召开的“聊城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了实现“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我市将部署推进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这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据了解,国家和省、市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标志着覆盖各类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逐步健全。近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量不断攀升。截至今年三季度,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达到3036户,参保人数达到43.1万人,比上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极大地减轻了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延伸

10月起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由于在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体制不顺畅、政策不明确、资金无来源等问题,以及没有明确的工伤认定范围、待遇支付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致使工伤人员的工伤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聊城市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从2013年10月份起实施。我市将准确把握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政策,推进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工作。归纳起来就是:坚持一个制度、明确两个范围、把握三个时点、做到四个统一。

坚持一个制度,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坚持一个制度,就是坚持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为主体,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框架和政策上具有强制*和统一*。

在实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和维护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要做到所有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要将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登记、费率核定、社保费征缴以及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全部统一到现行管理体制当中来,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

明确两个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我市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等组织都要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两类参保的范围:一是应当参保的事业单位。从经费来源上讲,既包括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包括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质的事业单位。区分是否属于参保范围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个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即凡没有明确规定该单位为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都属于应当参保的范围。二是应当参保的其他组织。根据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应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从2013年10月份起实施。即自2013年10月份起,市直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从参保当月起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的范围是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费率,即0.5%的标准执行。

把握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的时限。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要及时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按程序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做到“四个统一”,维护工伤保险政策的严肃*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四个统一,即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四个方面的规定都要统一到《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文件规定上来。

工伤范围的统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后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视同工伤,都要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的统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工伤申报、受理、作出结论等程序和相关时限,要与《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相统一。

劳动能力鉴定的统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主体程序、时限要求等方面要与《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相统一。

工伤待遇标准的统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记者 许金松 通讯员 吕晓光 刘晓鸣

■政策

逾期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我市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报讯 记者从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了解到,为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市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属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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