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三男子持枪抢劫粮食收购站被判刑10年
三名曾在同一监狱服刑的男子,结伙入室抢劫现金和物品。日前,经临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三男子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曹某、李某、陈某系在同一监狱服刑时认识。2013年6月,曹某在位于临清市先锋路街道办事处某村被害人郭某、刘某夫妇经营的粮食收购点卖粮食时,发现收购点内的保险柜中有大宗现金,心生占有之意,遂电话联系李某、陈某。后三人会面预谋,并购置了钢珠枪、弩作为作案工具。
2013年6月28日晚,在曹某带领下,三人驾乘陈某的轿车先行查看了粮食收购点周围环境。次日凌晨1时许,由曹某驾驶陈某的轿车在该收购点外守候,李某砸碎屋门玻璃与陈某持钢珠枪和弩进入郭某夫妇居住的屋内,二人用枪、弩威胁、恐吓被害人郭某夫妇。在其屋内劫取保险柜内部分现金以及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陈某将停放在屋外的郭某价值105000元的“斯柯达”明锐轿车的钥匙拿走,同李某将上述物品放入该车内。二人见车内还有现金,遂取得,连同在屋内劫取的现金,共计5400元。后二被告人启动该车,与在外守候的曹某一同驾车离开。抢劫后,作案用的钢珠枪和弩被陈某丢弃。
案发后,被抢车辆及手机1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1000元。同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曹某、李某抓获。次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曹某见财起意,纠集李某、陈某预谋共同实施犯罪,并购置了作案工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胁迫手段,且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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