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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如何认定的?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5 11:08:51

法律法规网消息 婚姻感情破裂,不得不离婚,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一起来看下!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如果提出离婚,法律不允许。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允许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我国法律还对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为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生儿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通过时间和感情的积累垫定下来的,怎么可能轻易地结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离婚的。

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一、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那么只要有一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则需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协议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而诉讼离婚,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而不同:

(一)作为被告应诉

⒈ 谁可为其诉讼代理人

配偶(正常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除了配偶外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⒉ 代理诉讼的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⒊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⑴ 诉讼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⑵ 诉讼代理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不得侵犯其利益代理人在诉讼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财产作出放弃、对债务进行承认的,以不得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否则代理人对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⒋ 诉讼代理人缺席出庭

⑴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⑵ 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

对于其监护人的设定顺序为:⑴配偶;⑵父母;⑶成年子女;⑷其他亲属;⑸……见《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所以其配偶是法定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未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未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成年子女都不是其监护人,也不得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⒊ 配偶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和自己的离婚诉讼配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又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⒋ 其他代理人不得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示离婚诉讼另外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的范畴,结婚、离婚都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其婚姻状况,否则就属于侵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即使配偶放弃或被剥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其他监护人也无权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类诉讼。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认定

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省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四、离婚时的一次**经济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没有或明显减少,不足以为此基本生活的,属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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