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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谁抚养 法律如何判定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6 09:20:07

法律法规网消息 两人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孩子究竟该有谁抚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根据什么原则判定?

对未成年子女直接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婚20余年感情不和离家出走终被判离婚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牛某(女)经人介绍于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分别于1988年、1991年生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牛某自2006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李某、牛某分居至今,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对原告李某做和好工作无效。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牛某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牛某自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双方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经本院对原告做调解和好工作无效。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二子均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审理中,被告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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