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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房要索赔吗 索赔是否合理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7 11:19:18

法律法规网消息 因违反了房租合同,房东提前收房,租客向房东索赔损失,索赔合理吗?房东是否需要赔付违约金?法律如何规定的?

本人有一套89平小三房出租给一个二房东,二房东又将房屋客厅违章搭建隔成两间,再将厨房改造,一共出租给6户人家,此行为已构成违法群租,并厨房已开通煤气,有极大安全隐患。现本人欲收回房子不再出租,事先电话口头通知中介及二房东,一个月后二房东仍不予理睬,本人在中介约见二房东进行协商,二房东以我方违反合约而索取赔偿,共计3万元人民币。索赔依据:于2012年11月签立,出租两年,租金1750元,现尚有16个月租期未履行,16个月租金28000元,外加屋内违章搭建费用2000元,共计3万元。

合同自身存在矛盾: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动室内结构装修,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2、双方自合同签立之日起,乙方愿向甲方预付租房定金1000元,如乙方中途悔约则不返还定金,如甲方中途悔约,应以双倍定金返还乙方。

自约补充条款:

1、 甲方同意本房可转租,同意乙方操作(二房东)中途退房协商赔偿

现本人已采取行动上报居委会,举报其群租行为,居委会建议我方去派出所报案备案,可派出所却以群租房治理难度大,难执法,不受理此案。本人已向中介及二房东递交书面说明将房屋收回,并在出租房门口张贴整改公告。

想请问

1、此合同在二房东违法群租后是否还有法律效益,索赔是否合理。

2、 本人现要收回房子不再出租是否属于违反合同,需要赔付多少钱给二房东属于合理

3、 二房东拒不搬离,也不出现,本人在告诫之后将断水断电是否违法

4、 本人想尽快收回房屋,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及对周边居民造成的骚扰,有何立竿见影的办法

5、 若对房屋进行断水断电之后,二房东状告大房东,是否需要赔偿

为您解答:

1、合同有效,二房东违约,索赔无理;2、是他违约,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3、断水断电违法;4、没有合法的立竿见影的办法,5、如果房东断水断电,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

有成立,那么就会有解除,只不过在合同解除的时候要么是依据双方的约定,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的话要求解除的一方就会构成违约。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知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合同解除效力是什么。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以后,合同的效力是视为自始不存在还是向将来终止,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怎么办?还有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到损害赔偿?这些都是合同解除效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是合同效力终止呢还是自始不存在,如果自始不存在,那么合同解除就有溯及力;如果合同效力是从解除时终止的话,解除就不具有溯及力。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在解除时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并非简单的样态,所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或者认为有溯及力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决定是否有溯及力。那么怎么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溯及力呢?

在协议解除时,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此时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和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溯及力。

在违约解除时有无溯及力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其一,尽量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利益,其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质与种类的要求。按照这两个原则我们来具体分析:

由于在合同解除时,有的已经履行,有的还没有履行,有的是单方履行有的是双方履行,所以在解除以后,是否已经履行将直接影响到财产是否返还的问题。而是否返还,又取决于是否有溯及力。按照是否有溯及力确定的原则,分成继续**合同和非继续**合同来探讨。

(1)、非继续**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非继续**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非继续**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

(2)、继续**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继续**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

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违反合同约定后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那么在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可以继续让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呢?因为很多的合同解除都是因为违约所导致的。这个问题进一步讲就是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同时并存。在一般人看来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违约且合同存在,而解除是解除了一个合法成立的合同,解除后合同不再存在了,所以违约责任和解除不能同时并存。但笔者通过实践观察到,虽然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是很少有人提出,且很多情况下也没有意义,根本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如典型的人身**债务,不能强制履行,所以很多合同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往往追究违约方其他违约责任,主要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那么这时的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以后所承担的责任就完全一样了。如《》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承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是并存的。

在认识合同解除效力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该合同是否属于继续**合同,如果是那么在解除的时候原则上是没有溯及力的,假如不是则有溯及力。同时,要是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的那方需要对守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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