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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入网恋陷阱沦为**奴 触犯了什么法律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7 14:13:53

法律法规网消息 网恋的魅力在于网络的虚幻,而网恋的危害也恰恰在于其虚幻,女大学生入网恋陷阱沦为**奴,触犯了什么法律?

18岁女大学生入网恋陷阱沦为**奴

时下,网恋已成为青年人追求爱情的一种时尚方式,不少人真的通过网络找到了真爱。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网恋”干起了不法勾当。长达两年间,18岁大学生女孩小玉被网友以谈恋爱为名骗至河南焦作,她遭毒打,遭强奸,遭拘禁,被一个50岁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沦为**奴。 10月12日,风尘仆仆的民警在湖南郴州市火车站经过5个小时的守株待兔将刚一露头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并连夜驱车押回临澧县公安局,一起以公开不雅**照相威胁,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奸案得以成功告破。

在接到报案和详细听取了小玉的血泪控诉后,临澧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专案民警对该男子进行了网上布控并多次马不停蹄的前往河南、郴州等地进行走访调查。10月12日,临澧县公安局专案民警在郴州警方的配合下,发现了该男子的踪迹后,暗中在郴州火车站撒网待兔。5个小时后,当混迹在人群中的“张雨轩”刚一出现,蹲守在四周的民警迅速悄悄围了过去,一举将嫌疑人“张雨轩”抓获。

经审讯,这个自称二十二岁仅有小学文化的“张雨轩”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实姓名为张某,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现年50岁,家里有妻子和一个20岁,一个18岁的两个儿子。张某交代,自己经常在网络上用假身份勾搭单纯的女大学生,但大多被拒绝,直到认识小玉,她单纯朴实、毫无社会经验,加之其**格软弱易于控制,于是就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将小玉牢牢控制长达两年之久,供自己随时随地发泄兽欲。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对自己采取拘禁、暴力威胁、强奸小玉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禽兽”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二、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暴力、**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未遂拍**照威胁,强奸罪应如何量刑?

王某通过 APP上网预约了“按摩外卖”,但王某企图与按摩女李某发生**易,遭到李某拒绝后王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终因李某反抗而未得逞。期间,他还拍下了李某的**照。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经查,本案中被害人应被告人要求提供有偿上门服务,行为存在违法**,但该情节也并非减轻被告人强奸行为刑事责任的理由,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质及对被害人拍**照等情节,认为其主观恶**及社会危害**较大,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法律观点: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的目的。本案王某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但因被害人反抗,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王某不属于既遂范围,因此本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犯本罪的,要求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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