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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老师**女童 虐童案件为何频频发生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7 14:20:16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案件,家长要注意了,这种禽兽简直不配当老师,体育老师**女童,**质十分恶劣,应当严惩!

因父母离异,今年8岁的小雪和身患残疾的母亲一起生活,住在山西省长治市一户不到50平米的廉租房内,靠母亲每个月1660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去年9月份,小雪进入长治市城区某小学就读一年级。“9月1日开学,9月7日我当上了体育委员,9月抱了我两次,10月体育老师一直抱我,10月底亲我……每次亲我在树底下,把我抱起来,他的舌头在我的嘴里转……”小雪手写的控告体育老师**的笔记中这样写道。

李女士说,体育老师杨某还曾多次询问小雪的家庭情况,得知她是单亲家庭后,变得更加放肆。12月,一节体育课上,杨某骗小雪要送她回家,让她上了车,随后,就在车内对小雪进行了**。而在当时有多个班级正同时在上体育课。“敢和你妈妈说,就不让你当班长!”在杨某的哄骗恐吓下,小雪根本不敢和母亲讲。在之后的多节体育课上,杨某开车带着小雪出去,在偏僻的地方实施**犯。

“我曾去学校找班主任,班主任说这种事不可能,‘喜欢孩子抱抱很正常,我再说说他(杨某)’。我又找教导主任秦老师,她说‘这种事不可能、不一定,可能仅仅是喜欢孩子,对不起’,之后接连说了几次‘对不起’,说是要管一管杨某。”然而事后,杨某仍继续对孩子实施侵害。今年2月份,李女士向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杨某被批准逮捕,现警方已侦查终结,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强奸罪的定罪量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行为时,与其发生**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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