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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小偷致死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7 15:17:42

法律法规网消息 见义勇为抓小偷是好事情,可是为了出气把他打死就得不偿失了,自己还得坐牢,冲动是魔鬼,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3年3月3日21时许,吴某窜到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会一小卖店门前处,偷走了他人停放在此的一辆摩托车。吴某得手后将摩托车刚推离几米远时,就被群众发觉并追赶。阿坚和阿光等附近的几十名村民听说有人偷车后,亦先后纷纷加入追赶搜捕吴某的行列。后来,阿坚、阿光等村民追上并当场抓获了吴某。因痛恨吴某的盗窃行为,阿坚、阿光等村民遂用竹条、小树枝等抽打吴某。随后在押解吴某寻找其交待的盗窃同伙途中,阿坚、阿光等人继续不停地用竹条、小树枝等对吴某进行抽打,前后参与抽打的村民有二三十名之多,将吴某打至全身广泛**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并发外伤**脂肪栓塞肺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六时许死亡。同月4日,阿坚和阿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阿坚和阿光等人的亲属共赔偿了18000元殡葬费给吴某的亲属;此外,阿光的亲属还另代赔付了20000元给吴某的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阿光的谅解。

法院判决: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阿坚和阿光伙同别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阿坚和阿光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阿坚和阿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引发本案,被害人吴某存在严重过错,可酌情对阿坚和阿光从轻处罚。阿光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阿光酌情从轻处罚。阿坚的亲属亦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小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阿坚相对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本案中阿光二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并且客观上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并无杀人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

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

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在某酒店为刚出狱的朋友接风,酒足饭饱后一行人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轿车驶至新野县汉城路建设银行附近时,借故殴打孟某、杨某,致使被害人孟某头部、双眼部、面部、口腔部轻微损伤,鼻骨骨折;被害人杨某面部及双眼部的均轻微损伤。事后,被告人吴某某、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蔺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2012年4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九个月、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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