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毒杀人 **质哪个更恶劣
法律法规网消息 很多人都听说过大学饮水机投毒案,**质十分恶劣,这种投毒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案?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如下区别。第一,主观方面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复旦大学故意杀人案件,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并且在明知受害人中毒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生命的终结。而广西这个案件,被告人在得知室友中毒后主动承认自己投毒的事实,挽救室友的生命,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第二,客体上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因此,广西案件被告人曹某发现手上明知已将亚硝酸盐洒落且有可能洒入饮水机里,但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继续采取放任的态度,最终造成两人中毒,因此,其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 。曹某往饮水机投放危险物质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再审,14年后无罪释放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被认定因与幼儿园园长不和而投毒。经昭通市中级法院及云南省高院审理,钱仁凤被判处无期徒刑,13年后再审被宣判无罪。
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
17岁幼儿园保姆被指投毒判无期徒刑
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巧家县一个叫朱梅的老板所开设的私人幼儿园“星蕊宝宝园”发生一起重大投毒案件,1名2岁男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另有两名儿童经抢救脱险。
根据巧家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他们在“星蕊宝宝园”厨房内存放的大米、酱油、猪肉、米线、面条、维他型豆奶粉、食盐、味精、辣椒面等食物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当时警方认定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被认定因与幼儿园园长不和而投毒。
投毒案事发后7个月,昭通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在判决书上,法院认定,2002年2月22日吃过午饭后,钱仁凤在“星蕊宝宝园”厨房的部分食品内投放毒鼠强,并拿给园内的幼儿食用,导致侯磊中毒身亡,并造成其他两名幼儿住院治疗。因钱仁凤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
据钱仁凤侄子钱伦荣称:“在判决书下达时,钱仁凤一直都在喊冤,而我们包括周围的邻居都不相信钱仁凤投毒。”
代理律师多次申请再审
2010年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驻成为钱仁凤代理律师,经过多次与钱仁凤沟通,并赴巧家与其家属接触后,2010年9月7日,钱仁凤和父亲委托杨柱,对当年的投毒案进行调查取证和申请再审。“经过我的实地调查,我发现此案疑点重重,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钱仁凤就是投毒者。”杨柱称。
2011年,律师杨柱代钱仁凤向云南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同年12月16日,省高院认为,原审所认定的证据经过原审法庭的质证、认证,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钱仁凤的再审申请书。
此后,律师杨柱和钱仁凤的亲属分别向多个政府部门递交申诉材料,但均石沉大海。
转机出现在2013年7月29日,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钱仁凤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5年9月29日在时隔13年后,云南省高院开庭再审钱仁凤投毒案。杨柱律师表示,在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表示,由于该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时隔13年钱仁凤无罪释放
21日下午3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凤无罪。
法院认为,本案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与合理怀疑,宣判认定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定钱仁凤无罪。
21日,钱仁凤的哥哥从山西赶到昆明,和几个堂兄妹一起将钱仁凤接回老家——昭通巧家县崇溪乡南团村钱梁社。“这么多年的不停奔走、不懈坚持终于有了结果,这对于咱们整个家族以及钱仁凤本人来说,都是意义非凡的,终于还了我们一个公道。”钱仁凤的侄子钱伦荣说。
辩护律师杨柱表示,钱仁凤虽然已被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是本案的终点。
“我还会继续帮助钱仁凤争取国家赔偿,一个花季少女在狱中度过了人生最美好的13年,她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补偿,更重要的还有精神辅导,让她能够尽快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的生活。”律师杨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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